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志明,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州市天鹅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滩区凤凰园凤凰路X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元,冷水滩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肖某某、刘某诉被告永州市天鹅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国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代理书记员杨娴担任庭审记录,于2009年3月6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称:1、要求被告立即付清货款939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肖某某、刘某与唐某荣合伙开办飞普纳家电生活馆,被告永州市天鹅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22日向原告方购进两批电器,共计货款4917元,2008年3月17日被告退回原告方三台热水器,共计货款2657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永州市天鹅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所欠原告肖某某、刘某的两笔货款共计4917元,除去2008年3月17日退回给唐某荣的三台热水器货款共计2657元,下余2260元由被告永州天鹅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三日内付给原告肖某某、刘某。
二、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某某、刘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按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国华
二00九年三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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