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肖某某、刘某诉被告永州市天鹅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冷民初字第111号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志明,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州市天鹅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滩区凤凰园凤凰路X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元,冷水滩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肖某某、刘某诉被告永州市天鹅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国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代理书记员杨娴担任庭审记录,于2009年3月6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称:1、要求被告立即付清货款939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肖某某、刘某与唐某荣合伙开办飞普纳家电生活馆,被告永州市天鹅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22日向原告方购进两批电器,共计货款4917元,2008年3月17日被告退回原告方三台热水器,共计货款2657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永州市天鹅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所欠原告肖某某、刘某的两笔货款共计4917元,除去2008年3月17日退回给唐某荣的三台热水器货款共计2657元,下余2260元由被告永州天鹅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三日内付给原告肖某某、刘某。

二、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某某、刘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按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国华

二00九年三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