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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略)。

被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干警,住(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春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被告的丈夫刘林喜向原告借款x元,并打下欠据一支,刘林喜因车祸于2009年2月份死亡,原告向被告催要此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偿付,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x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甲自愿当庭给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5000元。

二、被告王某甲自愿于2010年9月7日前给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5000元。

三、原告张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春林

二0一0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张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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