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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冷民初字第401号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邹卫忠,冷水滩区冷水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文雄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王仕文担任庭审记录。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名黄某宇。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开庭审理前,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吕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黄某宇(X年X月X日出生)归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小孩自现在至成年止抚养费用(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拾万元整,此款在本协议签订时给付;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有以下共同财产:摩托车1台,位于冷水滩区X路X号房屋1套(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字第x号)及室内一切装修家俱、家用电器等设施设备,上述财产均归被告所有;

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以下债权:修路(沙坪里3.2公里、老埠头3.2公里、力塘1.2公里、荷塘3.8公里)工程款还剩110万元在交通局未领。有以下共同债务:杨联国6万元、黄某民2.3万元、蒋海文2.3万元、唐中民2万元、潘霞2万元、石东升5000元、住房公积金中心12万元,上述债务除冷水滩区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债务由被告承担以外其余债务均由原告承担;

五、原告自愿补偿被告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此款由原告于2009年农历12月30日前付清,同时由原告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被告从普利桥镇财政所、蔡市镇财政所于2009年农历12月30日前领完;

六、从签订协议当日起,原告的工资卡交由被告,并由被告每月领取工资用于归还当日到2009年12月30日止的公积金(这段时间的公积金由原告归还),被告领完贰拾壹万元后把工资卡归还原告。如未领完,工资则一直由被告领取,原告不得擅自领取挂失等。这期间原告应保证工资的足额。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文雄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王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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