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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冷民初字第751号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退休工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冷水滩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德和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8月10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梁娟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称: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x元及差旅费3000元、代理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下旬原告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在网上交谈认识。2008年11月上旬,被告周某某通过黄某某介绍认识原告,并向原告借款3万元用于做生意,并约定一个月后归还。约定期限到后,被告周某某没有归还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09年2月份偿还了原告2万元,余款至今未付,故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借款本金及其他一切费用x元被告周某某在2009年9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诉讼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原告章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按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杨德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梁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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