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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与慈利县零阳镇墨园居委会某组、叶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张中立民一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略)。

负责人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第三人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电工,住(略)。

上诉人向某某与被上诉人(略)、叶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向某某不服慈利县人民法院(2007)慈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向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某院预交上诉费,也未向某院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尹湘琼

审判员汪云辉

审判员吕红军

二OO九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张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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