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樊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延民初字第217号

原告樊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晓禹,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樊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松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樊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结婚后,被告只在我家居住了五天,之后她回娘家一去不归,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我的感情,要求与被告离婚。对涉及的财产部分请求保留诉权。

被告袁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有:1、母××证明;2、樊××证明;3、特困证复印件;4、南宋村委会证明。以此证明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情况及家庭经济困难。被告未向本院提供书面证据材料。

依据上述证明和庭审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8月2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农历8月6日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婚后无子女。婚后因家务琐事生气,被告自2008年农历8月份离开原告家一直未归。原告为和好多次去找被告,均未找到。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在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刚结婚没几天即因家务琐事分居,且被告一直不见原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由于被告未到庭,财产问题无法查明,原告要求保留诉权,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樊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建松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瑞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