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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陈某乙票据诈骗案

时间:2000-01-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甬刑初字第8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甬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化名穆石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慈溪市人,大专文化,宁波市教育委员会工会干部,兼任工会出纳,住(略)。1999年8月31日因本案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某,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象山县人,大学文化,象山县旅游局旅游开发公司票务中心经理,住(略)—X室。1999年3月27日因本案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丙、潘某某,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甲、陈某乙于1998年10月28日上午,经密谋,由被告人陈某乙持伪造的转账支票,将宁波慈善总会在工行鼓楼支行账户内的195.8万元存款划入他们俩事先虚假设定的“宁波市X区机关联合工会”的账户,接着以发放特困救济金名义,用伪造的四张现金支票从该账户内提取现金187万元后逃匿。二被告人将所骗赃款均用于偿还债务。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亲属代为缴建筑面积256.79平方米的三处房屋及5万元人民币。公安机关查封被告人陈某乙所经营的象山金旅商贸综合楼、数本存折(内有8777元人民币)及追回赃款1万元,冻结杨某甲(化名穆石坚)在温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交易营业部存款(略).66元和各种股票1400股。为证明以上事实,控方在法庭宣读了证人李某某、何某、颜某、陈某丁、俞某某、胡某某、沙某某、邵某、杨某戊、李某己、张某庚、郭某、汪某某、张某辛、高某壬、兰某某、朱某癸等人证言;出示了公安机关的有关书某:开户许可证、存款开户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申报表、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现金审批报告、伪造的公文、文件、证明、私刻图章的发票、又宣读了宁波市公安局笔迹鉴某书、文件鉴某书、骗取187万元赃款去向有关凭证。控方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陈某乙伪造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票据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分别予以判处。

被告人杨某甲、陈某乙对起诉书某控的犯票据诈骗罪无异议,但被告人杨某甲辩称骗取银行存款由陈某乙提出,他只提供了印某样本、伪造的文件打印某证明证件,分得赃款115万元均用于偿还集资款、自己未挥霍过。被告人陈某乙辩称他对金融、财会一无所知,骗取银行存款提出,具体骗取方法的各个环节均由杨某甲教他,分得赃款72万元大部分用于个人经营的象山金旅商贸综合楼工程款。被告人杨某甲的辩护人认为诈骗犯意并非杨某甲出;虽然与陈某乙共同实施伪造文件、印某、虚假开户等一系列犯罪活动,但杨某甲有直接参与填写187万元现金支票、去银行提取等比较重要犯罪活动;在陈某乙去银行实施第一次诈骗失败后,杨某甲曾试图放弃犯罪行为,所以杨某甲共同犯罪中所处地某、作用相对较轻;杨某甲被抓获后,有举报他人犯罪线索的表现;并要求其家人尽量退赔财物,以减少国家损失,目前已退出三处房屋及部分现金,基本挽回国家损失,具有较好悔罪表现,认为本案是一起普通的票据诈骗案,侵犯对象是银行的财产,而不是宁波慈善总会的存款。被告人陈某乙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乙是在杨某甲催讨欠款而无法偿还情况下,跟着杨某甲而走险,骗取慈善总会在银行存款;本案中所反映的宁波慈善总会开户情况、存款数额陈某乙不知道,因为陈某乙事旅游业务工作,与慈善总会没有丝毫联系,陈某乙也不了解有关票据操作的一系列程序,对金融知识是个外行,所以在共同犯罪中陈某乙均由杨某甲指使、安排,如果没有杨某甲参与的话,陈某乙本人是不可能实现诈骗目的;此外公安机关追缴陈某乙经营的金旅商贸综合楼底层楼面及部分现金,基本挽回金融机构损失。二被告人及辩护人请求本院予以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1998年9月,被告人杨某甲、陈某乙为归还到期的借款,在宁波市区秘密接头,商量策划骗取宁波市总工会在工商银行宁波市东门支行存款或宁波慈善总会在工商银行宁波市鼓楼支行存款。尔后,被告人杨某甲乘本单位中午休息无人之机,利用电脑打字,伪造宁波市X区总工会文件以及有关证明。10月上旬,被告人杨某甲持伪造的海曙区X区望春刻字店刻制“宁波市X区机关联合工会”公章、财务专用章、“方云花”印某。10月中旬,被告人杨某甲又从宁波慈善总会与宁波教育工会发生往来款支票上提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样本,由被告人陈某乙去杭州刻制来蜡纸印某章。同时,二被告人用伪造的宁波市总工会文件,在刻字店刻制了宁波市总工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印某。然后,被告人陈某乙携带伪造的文件、印某去东门支行办理宁波市总工会印某、法人变更手续时,因手续不齐,未能得逞,于是目标转向宁波慈善总会。10月21日,被告人陈某乙携带由杨某甲提供伪造的海曙区总工会文件、方云花身份证,以“宁波市X区机关联合工会”名义,在海曙区X组织机构代码证,在宁波市人民银行骗取开户许可证,并在工行鼓楼支行开设“宁波市X区机关联合工会”账户,购买了现金支票、进账单等。同日,杨某甲陈某乙中山饭店客房等处,填写“宁波市X区机关联合工会”四张共计金额为187万元现金支票,并伪造了提现有关证明,然后由被告人陈某乙分四次到鼓楼支行骗取了提现审批手续。同月26日、27日用伪造的证明在宁波日报广告部办理宁波慈善总会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印某声明作废手续,以防银行查询时备用。同时被告人陈某乙二次去市区新宛印某店刻制宁波慈善总会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印某。之后,二被告人在中山饭店、梅龙镇客房内准备了数张盖上伪造印某的慈善总会转账支票。10月2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陈某乙带着由杨某甲提供的有关伪造文件等有关材料,到工行鼓楼支行更换宁波慈善总会法人代表印某印某,因变更印某的启用需十天以后,为了赶在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公告从1998年11月起各银行网点启用电子支付密码作为付款规定实施之前,尽快达到诈骗目的,同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某乙使用由杨某甲盖上伪造印某的转账支票,将宁波慈善总会在银行账户上的195.8万元转入“宁波市X区机关联合工会”的账户上,同时以发放特困救济金名义,利用原先开具已审批的四张现金支票,从该行提取现金187万元。作案后,被告人陈某乙乘车将赃款放入被告人杨某甲家车棚内。事后被告人杨某甲分得赃款115万元,被告人陈某乙分得赃款72万元,绝大部分用于偿还债务。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冻结被告人杨某甲(化名穆石坚)在温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交易营业部存款资金(略).66元及各种股票1400股;追缴被告人杨某甲所有的人民币2985元及手机、传某、欧米茄手表等赃物;被告人杨某甲的亲属杨某甲训代为退缴宁波亚细亚商城A区第二层(2—31)建筑面积为77.5平方米商业用房和宁波市X区X路东段725弄X号X室、X号X室共计建筑面积179.3平方米二套住宅以及人民币5万元。公安机关依法查封被告人陈某乙所经营的象山金旅商有限公司综合楼一楼店面房846.93平方米(其中200平方米11—X楼、13—X楼二套因民事案件被象山法院查封已作出判决),追回被告人陈某乙赃款(略)元、存折数本(内有人民币8781元)及手机、传某等赃物。

证明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李某某证词,证明二被告人用伪造的公文、组织机构代码证,在工行鼓楼支行开设“宁波市X区机关联合工会”的基本存款账户以及变更宁波慈善总会印某的时间、地某、具体经过等情况;2.证人何某、颜某、陆某静证词,各自证明1998年10月28日上午一个身高1.80米左右男青年持一张宁波慈善总会的转账支票金额195.8万元经验印某入“宁波市X区机关联合工会”的账户,然后又从该会用四张现金支票提取计187万元的经过以及客户的体貌特征等情况;3.证人俞某某证词,证明在1998年10月20日至10月26日期间,他审批过“宁波市X区机关联合工会”关于发放困难户证明的四张现金支票金额为187万元的事实;4.证人沙某某证词,证明10月28日上午一男从工行鼓楼支行出来拎着一只较大蓝色包跳上其出租车,后在市区长发商场附近下车等有关情况;5.证人邵某、杨某戊、李某己、卓某某、张某某明证词,各自证明新苑印某社、望春刻字店、鼓楼工艺美术部分别刻制过宁波慈善总会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印某、宁波市X区机关联合工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印某、宁波市总工会公章、财务专用章的时间、地某及经过等情况;6.证人张某庚、郭某、汪某某、张某辛、高某壬证词,各自证明被告人杨某甲向他们借款及还款的时间、地某、金额等有关情况;7.宁波市X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宁波市X区总工会文件,证明二被告人使用伪造的宁波市X区总工会文件及假冒方云花身份证为其法定代表人,骗得海曙区技术监督局信任,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事实;8.存款开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证明二被告人使用伪造的文件、身份证及代码证,骗取中国人民银行和鼓楼工商银行的开户许可证,并开立虚假的“宁波市X区机关联合工会”基本存款账户的事实;9.更换(印某、户名、账号)申请书某宁波慈善总会文件,证明二被告人使用伪造的宁波慈善总会文件向工行鼓楼支行申请更换宁波慈善总会法定代表人印某的事实;10.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现金审批报告及证明等单据,证明二被告人以“特困户救济金发放”、“职工技能竞赛、技术练武奖励”为由向工行鼓楼支行审批提取共计金额187万元凭证及宁波慈善总会195.8万元转入“宁波市X区机关联合工会”的凭证;11.宁波市X区总工会文件、刻章证明及票等单证,证明二被告人使用伪造公文或证件向各刻章店私刻宁波市X区总工会、宁波市X区机关联合工会、宁波慈善总会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印某的时间、地某、刻章所付金额等事实;12.宁波日报、证明及旅客住宿登记表,证明二被告人用伪造证明向宁波日报广告部登记声明宁波慈善总会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作废以及二被告人秘密在宁波中山饭店、梅龙镇大酒店接头及活动场所的事实;13.宁波市公安局笔迹检验鉴某书,证明对送检材料的存款开户申请书、印某卡、现金审批报告、提现证明、刻章证明、登报遗失证明、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更换印某申请书、给慈善总会会长一封信经检验,其文字书某特征反映同一人的书某水平,系一人所写。将被告人陈某乙文字与上述检材比对,两者书某水平同等,字形相似,单字的错写、笔顺、笔划的搭配及文字布局反映一致,结论系陈某乙亲笔所写;14.宁波市公安局文件检验鉴某书,证明在1998年10月28日填写的更换(印某、户名、账号)申请书、号码为(略)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上的“宁波慈善总会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某”印某与中国工商银行鼓楼支行提供的宁波慈善总会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某卡上的印某,经鉴某不是同一印某所盖的事实;15.勘查照片,证明被告人陈某乙运输赃款所使用的桑塔纳汽车、赃款放入杨某甲家车棚以及被告人杨某甲所使用的打字电脑现场情况;16.扣押清单、协助查封函、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通知书、客户对账单、上交单、房产证、土地某、契证及财政局暂扣现金收据等单证,证明公安机关向二被告人进行追赃及退缴情况;17.被告人杨某甲、陈某乙供述,所供的骗取宁波慈善总会在工行鼓楼支行存款的起因、时间、地某、金额、分赃及去向等具体情节相互印某且能与上述证人证言、书某、鉴某结论、勘查照片、扣押清单等证据相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陈某乙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明知是伪造的支票而使用,骗取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共同预谋,共同实施,共同分赃,在共同犯罪中地某作用相当,均应严惩。二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某作用较轻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信。二辩护人提出本案因追缴和退赔了房屋、现金,基本挽回金融机关损失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甲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乙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10万元。

三、被告人杨某甲、陈某乙犯罪所得人民币187万元予以追缴[将杨某甲训所有的坐落在宁波市X区X街X号亚细亚商城A区第二层(2—31)建筑面积77.5平方米商业用房、宁波市X区X路东段725弄X号X室、X号X室共计建筑面积179.3平方米住宅二套;温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交易营业部资金账号(略)客户穆石坚所有的资金余额(略).66元、齐鲁石化500股、虹桥机场200股、方正科技200股、梅雁股份500股;宁波市财政局暂扣物品和现金收据号码为(略)、(略)中的共计人民币(略)元(由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暂扣);新加坡币100元;陈某乙所有的存折十本内有人民币共计8781元(象山绿叶城市信用社结算存折300元、活期存折93元、工行上海虹口支行活期存折8000元、工行活期存折22.93元、象山信用合作社活期存折87.37元、象山金贸城市信用社存折46.74元、农行象山支行宏利分理处活期存折210元、农行中山支行孝闻储蓄所存折1元、中国银行活期一本通10元、邮政活期储蓄10元);手机四部(诺基亚和摩托罗拉各二部)、传某(摩托罗拉二只、松下一只)、手表(欧米茄和西铁城各一块)、股票机一只、随身听一只、电剃刀一只等物折抵,发还受害方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鼓楼支行,不足部分予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某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钟培红

代理审判员范波哲

代理审判员朱某

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某员沈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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