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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人民法院(2008)东法民一初字第9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东法民一初字第95号

原告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桑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夏田元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桑某某、被告唐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桑某某诉称:被告不务正业,在广东经常参与赌博,前后输掉资金10万余元,把夫妻双方这几年打工挣来的钱输得精光。原告多次劝被告不要参与赌博,但被告一直都不听劝告。夫妻双方经常为此争吵不休,已严重伤害了双方的感情。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但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子女由原告抚养成年,被告给付一半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被告唐某某辩称:原告所诉是假的,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0年7月10日在东安县X镇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04年3月2日,原、被告共同收养女孩唐某(出生于2004年2月29日)。原、被告有夫妻共同财产红砖房一栋(二层),迅龙牌摩托车一辆,康佳牌21英寸彩电一台,组合柜一套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有夫妻共同债权6400元;有夫妻共同债务2300元。近年来,原告怀疑被告在外有赌博行为,双方时常为此发生争吵,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而未果。原告遂诉来本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上述事实,原、被告均认可。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只要被告努力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夫妻双方加强理解与沟通,双方和好是很有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桑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夏田元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荣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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