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阳市新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西湖居委会X组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大祥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邵阳市X路X栋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邵阳市新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阳市大祥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原审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08)大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阳市新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邵阳市新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邵阳市新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诉讼费x元,减半收取7400元,由上诉人邵阳市新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曾海利
审判员马代亮
审判员汤松柏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曾蓓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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