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黄某乙诉被告黄某丙、罗某某、广西田阳一顺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保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田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退休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零桂基,广西东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个体司机,住(略)。

被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壮族,个体司机,住(略)。

被告广西田阳一顺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田阳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应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元,田阳县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田阳支公司,住所地田阳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丁,经理。

委托代理人鄂忠广,田阳县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黄某乙诉被告黄某丙、罗某某、广西田阳一顺出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田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财保田阳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罗某和人民陪审员向智作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吴锡元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黄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零桂基、被告黄某丙、被告罗某某、被告一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元、被告中国财保田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鄂忠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乙诉称,2009年2月16日12时30分,原告驾驶的“上海凤凰”牌三轮电动车,在国道324线x+850M处由东向西行驶时,被由被告黄某丙驾驶的、车主为被告一顺公司的桂x号出租车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09年2月27日,田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单方过错造成事故,由被告黄某丙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当天被送到广西右江矿务局工人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经过60天的住院治疗后出院;2009年8月14日至21日又到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7天,取出内固定。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为八级。原告因事故受到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x.95元(x.20元+3398.75元)、护理费x.50元[(60天×2人×97.50元/天)+(7天×1人×97.50元/天)]、出院后护理费x.20元(112天×1人×97.5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680元(67天×40元/天)、护理人员住宿费770元(7天×110元/天)、残疾赔偿金x.70元(x元/年×9年×30%)、定残费500元、交通费700元、轮椅费1260元,九项共计x.15元,由于被告的过错行为给年老的原告造成精神和肉体上极大痛苦,应某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黄某丙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车行驶造成事故,导致原告伤残,根据《民法通则》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以及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应某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被告一顺公司作为桂x号出租车车主,黄某丙在执行公司营运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国财保田阳支公司与被告一顺公司就桂x号出租车签订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合同(保险单号x),根据交通安全法和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其应某保险合同的保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另外实际车主罗某某也应某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黄某丙没有作出任何答辩。

被告罗某某辨称,我把车交给丈夫黄某丙开的时候,经过一顺公司同意,应某由一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事故的发生不可能是一方的责任,原告已属被监护对象,驾车上路,亦应某担责任。被告黄某丙在事故发生后,支付了施救费700元、预付了医疗费用2000元。

被告一顺公司辨称,一顺公司与被告罗某某签订出租车租赁合同,一顺公司作为出租人,并非民事赔偿主体,不应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黄某丙并不是执行一顺公司的营运业务,一顺公司将车辆租赁给被告罗某某,被告罗某某又将车交给被告黄某丙驾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在租赁中发生事故,由实际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与黄某丙在交警调解下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责任人已经明确下来,不包括一顺公司。

被告中国财保田阳支公司辩称,一、保险公司同意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合法及有充分依据的赔偿请求项目。二、关于赔偿项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一项医疗费x.95元有医疗费用发票为证,对此数额没有异议,保险公司根据交强险第七十六条、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交强险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只在责任限额x元范围内进行赔偿;第二项护理费,原告请求为67天,原告在住院时的护理不符合客观实际,应某根据各阶段的治疗确定,不应某一入院就确定2人陪护、且整个治疗阶段进行护理,护理人员没有实际误工,护理费也不应某按采矿业职工的标准来计算。该项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某以支持;第三项出院后的护理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右江矿务局医院的疾病证明书将原告的年龄由71岁误写为79岁,可能对护理标准产生影响,且护理人员没有实际误工,不应某以支持;第四项住院伙食补助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没有异议,保险公司愿意予以赔偿;第五项住宿费,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一张相应某住宿费用凭证,不应某以支持;第六项残疾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保险公司愿意予以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残疾赔偿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原告因伤致残,但没有影响其实际收入,应某适当减少残疾赔偿金;第七项残疾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根据交强险的规定,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不应某保险公司承担;第八项交通费,应某证实票据为凭,原告没有提供相关的票据,该项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某以支持;第九项轮椅费,没有相应某票据予以证明,且不符合交强险的赔偿项目规定,不应某保险公司承担;第十项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根据受伤程度和当地生活水平,一般为2000元,原告的请求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诉讼费用也不应某保险公司承担,事故发生后,原、被告任何一方均没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应某担诉讼费用。

原告黄某乙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一、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诉讼主体资格;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事故中原告无责任;

三、右江矿务局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三份、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出院证复印件一份、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出院通知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因伤住院治疗、住院天数、出院后需护理时间;

四、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鉴定费收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因伤住院治疗、住院天数、伤残鉴定收费金额;

五、医疗费收据复印件七份,证明原告在右江矿务局医院住院治疗、在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为x.95元;

六、右江司法鉴定中心[2009]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伤残程度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综合评定为VIII(八级)伤残。

七、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黄某丙的户籍信息;

八、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保险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车辆的所有人、桂x号出租车投保证号;

九、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号分别为:x、x、x的保险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桂x号出租车已经投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

被告一顺公司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一顺公司是从事出租车客运服务;

二、车辆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一顺公司与被告罗某某之间是车辆租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一顺公司交付桂x号出租车后,不再是该车的使用人。

被告罗某某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一、施救费发票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支付了事故施救费用700元;

二、预交医疗费收据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黄某丙预付了医疗费用2000元;

三、右江矿务局医院住院证一份,证明原告住院相关情况。

被告黄某丙没有证据向本院提交。

被告中国财保田阳支公司没有证据向本院提交。

经开庭质证,对原告所举证据,被告黄某丙、罗某某、一顺公司、中国财保田阳支公司对证据一均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被告一顺公司、中国财保田阳支公司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原告方代理人与被告黄某丙已在交警调解时达成协议,应某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主体赔偿,但该证据中的协议内容没有明确的赔偿金额、没有桂x号出租车车主及保险人签字,且该协议没有实际履行,不能确认赔偿义务主体,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罗某某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被告黄某丙没有文化,交警叫签字就签字,事故的发生不可能是一方的责任,原告已到被监护的年龄,没有监护人陪同驾驶车辆上路,存在过错,亦应某担责任,被告罗某某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黄某丙称是和一顺公司的孟经理一起在交警调解下与黄某乙达成调解协议的,对此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罗某某、一顺公司、中国财保田阳支公司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右江矿务局医院在原告入院时就确定需要2名陪护人陪护及出院后仍需陪护的证明有异议,认为应某治疗的不同阶段确定陪护人,中国财保田阳支公司认为疾病证明书将原告的年龄由71岁误写为79岁,可能对护理标准产生影响,本院认为医院在原告入院时确认需陪护人2人陪护及出院后仍需陪护是根据原告的伤情确定的,不因年龄由71岁误写为79岁而受影响,故本院对被告罗某某、一顺公司、中国财保田阳支公司的证据关联性异议不予采信;被告黄某丙、罗某某、一顺公司、中国财保田阳支公司对证据四、证据五、证据六、证据七、证据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亦没提出来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中国财保田阳支公司对证据九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新车入户时候没有注明车牌号,需要提供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到相关证据证明车辆与保险单一致,对于此事实,已由一顺公司与中国财保田阳支公司进行核实,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对被告一顺公司所举证据,原告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证明一顺公司具有营运资格,而被告罗某某没有营运资格,必须挂靠一顺公司才能进行营运,事实上被告罗某某与被告一顺公司之间是车辆租赁关系,故原告的此项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只是规范出租人一顺公司与承租人罗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事实上被告黄某丙、罗某某是车辆的使用人,依法由被告黄某丙、罗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被告黄某丙、罗某某、中国财保田阳支公司对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的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罗某某所举证据,原告、被告一顺公司、被告中国财保田阳支公司对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的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原、被告的陈述,所举证的证据及本院的核证,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09年2月16日12时30分,被告黄某丙驾驶桂x号“夏利”牌出租轿车沿国道324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国道324线x+850M处时,车辆刮碰同向在前由原告黄某乙驾驶的“上海凤凰”牌三轮电动车,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田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09年2月27日作出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黄某丙驾驶机动车没有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单方过错造成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某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原告黄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因伤被送到广西右江矿务局工人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住院期间遵医嘱需有陪护人2人陪护,住院治疗60天,于2009年4月16日出院,花去医疗费x.20元,出院后遵医嘱全休12-16周,有陪护人护理。2009年8月14日至21日,原告到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7天,取出内固定,花去医疗费3398.75元。2009年11月26日,原告委托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进行评定,2009年12月4日,右江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09]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综合评定原告的伤残程度为VIII(八级)伤残。被告一顺公司系桂x号“夏利”牌出租轿车的车主,2009年1月1日,被告罗某某与被告一顺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租赁桂x号“夏利”牌出租轿车经营,租期至2009年12月31日止。被告罗某某租赁到桂x号“夏利”牌出租轿车后,经取得被告一顺公司同意,将桂x号“夏利”牌出租轿车交由其丈夫即被告黄某丙驾驶经营。被告一顺公司已经为桂x号“夏利”牌出租轿车在被告中国财保田阳支公司处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险种,保险单单号分别为x、x、x。事故发生后,被告黄某丙支付了施救费700元,预付了医疗费2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黄某丙驾驶机动车没有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的情况下,车辆从同向在前由原告驾驶的“上海凤凰”牌三轮电动车的左侧超越,刮碰由原告驾驶的“上海凤凰”牌三轮电动车,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田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单方过错造成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某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原告黄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该认定客观、准确,本院予以采信。桂x号“夏利”牌出租轿车属被告一顺公司所有,但被告一顺公司与被告罗某某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将桂x号“夏利”牌出租轿车租赁给被告罗某某经营,租期至2009年12月31日止。被告罗某某租赁到桂x号“夏利”牌出租轿车后,经取得被告一顺公司同意,又将桂x号“夏利”牌出租轿车交由其丈夫即被告黄某丙驾驶。桂x号“夏利”牌出租轿车发生事故时的实际使用人是被告黄某丙,对车辆有运行支配权,在实际控制、运行车辆过程中,由于自身的过错而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实际的侵权人,理应某独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某赔偿责任。”被告一顺公司在本案本次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某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一顺公司已为桂x号轿车在被告中国财保田阳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被告中国财保田阳支公司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由被告按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罗某某以将桂x号轿车交由其丈夫即被告黄某丙驾驶得到被告一顺公司的同意为由,认为应某被告一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一顺公司、中国财保田阳支公司以原告方与被告黄某丙已在交警调解下达成协议为由,认为赔偿责任人已明确为被告黄某丙,应某被告黄某丙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方与被告黄某丙达成的协议没有确定赔偿金额、没有实际履行赔偿义务,故被告一顺公司、中国财保田阳支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罗某某、一顺公司、中国财保田阳支公司认为原告要求赔偿住院时2名陪护人陪护的护理费不当,医院在原告入院时确认需陪护人2人陪护及出院后仍需陪护是根据原告的伤情确定的,不因年龄由71岁误写为79岁而受影响,故被告罗某某、一顺公司、中国财保田阳支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x.95元(x.20元+3398.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80元(67天×40元/天)、残疾赔偿金x.70元(x元/年×9年×30%),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赔偿住院治疗期间护理人员护理费、出院后护理人员护理费按采矿业支付,没能提供证据证明护理人员从事采矿业,依法应某城镇居民人均收入计算,住院治疗期间护理人员护理费为7416.48元(x元/年÷250天×60天×2人)、出院后护理人员护理费为6922.05元(x元/年÷250天×112天×1人);要求赔偿交通费700元,虽没能提供相关票据证明,但原告因伤住院治疗,其家属确实支出了交通费用,本院酌情确定交通费为500元。原告黄某乙确因本案本次交通事故受到一定的精神损害,但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数额偏高,本院酌情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原告黄某乙要求赔偿定残费500元、轮椅费1260元,定残费、轮椅费没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内,被告中国财保田阳支公司不予赔偿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黄某乙确实支出了定残费500元、轮椅费1260元,该损失应某直接致害原告黄某乙身体的被告黄某丙承担赔偿义务。被告罗某某是被告黄某丙的妻子,是共同利益的享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扣减被告黄某丙已支付的2000元,原告黄某乙应某回给被告黄某丙220元。原告黄某乙要求赔偿护理人员住宿费770元,没能提供相应某护理人员住宿费票据证实护理人员支出了住宿费用,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氋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田阳支公司赔偿原告黄某乙经济损失x.18元;

二、被告黄某丙、罗某某赔偿原告黄某乙定残费500元、轮椅费1260元,共计1760元(已付清);

三、驳回原告黄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205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297元,由被告黄某丙、罗某某负担190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黄某丙、罗某某在清偿债务的同时,一并向原告黄某乙支付)。

上述应某款项,义务人应某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x,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罗某

人民陪审员向智作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广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