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东安县人民法院(2008)东法民一初字第7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东法民一初字第74号

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毛晓峰,湖南龙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农民,住(略),目前住址不明。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毛继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乙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甲诉称:198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5年1月,在东安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和,原、被告经常争吵,夫妻感情不好。近年来,被告又离家出走,长期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许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结婚证2份;

2、东安县X乡X村民委员会的证明2份;

3、东安县X乡X村民陈某忠的证明1份;

4、东安县X乡X村民陈某建的证明1份;

5、陈某甲、陈某乙、陈某忠、陈某贵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各1份。

被告陈某乙未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

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其中X号、X号证据真实、有效且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认定;X号证据,村民委员会属村X组织,不具备自然人的人格,不能证明公民之间的情感生活,本院不予认定;X号-X号证据,因证人并未出庭作证,原告亦未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本院尚不能认定其证言的真实性,不予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本院依法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于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5年1月7日,双方自愿在东安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85年6月9日,生育男孩陈某忠(已成年)。1988年4月5日,生育男孩陈某贵(已成年)。近年来,双方因感情不和,被告离家外出,与原告分居至今。2008年3月2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就本案诉至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且结婚时间较长,现双方虽有些矛盾和隔阂,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如果双方能互谅互让,共同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席光武

审判员邓祥国

审判员冯祥国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张翔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东安县 人民法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