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蹇成勤,陕西三泉(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陈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强县人民法院(2010)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蹇成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原、被告于2009年9月13日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供给原告5吨松籽,价格为8500元/吨,2009年9月底被告门前交货,并约定原告支付定金5000元,如果被告违约,承担违约金x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预付款5000元给被告。双方在九月底未能履行合同,后协商将合同履行期延后。2009年10月13日原告去被告处拉货,因原告没有带现钱,被告没有让原告拉货。后双方协商约定2009年10月16日交货,到期原告没有来拉货,后被告多次电话催促原告来拉货未果,于2009年10月20日将松籽出卖给张福波,收得货款x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即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支付5000元给被告,因收条上写明的是预付款,且原告是付款人也认为是预付款。在协议约定的9月底交货未能履行的情况下,双方约定合同履行期延期为2009年10月16日,后被告多次电话催促原告来拉货,原告并没有及时去被告家提货,被告于2009年10月20日将货物出卖给第三人张福波的行为是在原告受领迟延的情况下,被告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出卖货物的行为并无不当,不构成违约。因被告已将货物出卖给第三人,该合同已无履行可能,原告支付预付款5000元给被告,理应返还给原告。对原告主张退还预付款5000元,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x元,因无证据证明被告违约,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王某某返还原告陈某某预付款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150元,被告王某某负担15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陈某某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协议中约定2009年9月底交货,被上诉人在约定期限内未履行交货义务,被上诉人违约;2009年10月13日,上诉人去拉货,被上诉人没有履行交货义务;2009年10月17日上诉人去拉货,被上诉人已将松子卖与他人,明显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

被上诉人王某某答辩称:上诉人在9月底因种种原因未能接收货物,在变更履行时间内仍不接受标的物,其行为构成违约,应自行承担责任。答辩人被迫处理标的物是合法行为,并无不当,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原告陈某某出示的协议书及预付款5000元的收条,调查蒋华奎、朱德富、陈某荣的调查笔录;被告王某某出示的调查苏文芳、张福波的调查笔录,被告王某某的通话清单,王某某出卖货物的收款领条等证据在卷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原审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本案双方当事人2009年9月13日签订的“协议书”,应认定为买卖合同;2009年10月13日,双方就推迟交货时间达成一致,应认定为对合同的变更。变更后的交货时间为2009年10月16日,但上诉人陈某某并未如期提货,被上诉人王某某在催促陈某某提货未果的情况下,为防止松籽变质,将货物卖与他人,应认定为防止损失扩大的适当措施,不构成违约,故不应承担未交货的违约责任。上诉人陈某某上诉认为,2009年10月17日上诉人去拉货,被上诉人已将松籽卖与他人,明显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辩解理由,与本案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其请求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采信正确,判决适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8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某晖

审判员赵祥森

代理审判员鲁卫平

二0一0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张龙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5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