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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X抢劫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X。曾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现在服刑期,暂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X犯抢劫罪,于2009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谈X、被告人秦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秦X伙同王X(已判刑)、惠X(另案处理)、“老郭”、“山东”(均在逃)等人在本市X路X号对面绿化地前的马路X街沿处,以下象棋残局诱赌的方式企图诱骗被害人江X参与。在诱赌不成后,被告人秦X等人从被害人江X处夺走人民币30元,并强行将其戴在右手手指上的1枚价值人民币1837.26元的黄某戒指抢走。得手后,被告人秦X与王X等人分别逃逸。王X在携赃逃跑途中被周边群众人赃俱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江X的陈述笔录、证人王X、贺X、苏X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书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及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X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秦X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秦X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发现有漏罪,应当对新发现之罪作出判决,与前罪实行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连同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5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龚雯

审判员陈姣莹

代理审判员张蟠根

书记员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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