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陕县营销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湖民一初字第207号

原告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刘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陕县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李某某,该公司营销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阳,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陕县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刘某甲,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乙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8年6月29日21时35分,被告刘某甲驾驶豫x号大货车在三门峡市城南加油站附近与刘某乙驾驶的豫x号三轮摩托车发生追尾,导致乘坐摩托车的原告受伤,事故经三门峡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刘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乙负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事发后原告在三门峡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80天。原告的伤残经三门峡明珠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八级。该肇事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所以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向原告履行赔偿义务。事故发生后上述被告至今没有对原告足额赔偿,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刘某甲、刘某乙赔偿原告各项损失x.94元;2、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额度内承担责任并将赔偿款直接支付给原告。

王某某向本院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中国水电十一局有限公司和平商场的证明,欲证明刘某乙和王某某从1997年开始在该商场从事经营活动。2、三门峡市工商局湖滨分局湖滨工商所出具的证明,欲证明刘某乙和王某某夫妻从1997年至今在该商场饮食区X号、X号经营早餐生意。3、王某某的健康检查培训合格证三份,欲证明王某某从事餐饮工作。4、陕县X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欲证明王某某、刘某乙系夫妻。

被告刘某甲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实认可,但诉讼费不应该由我承担。

被告刘某乙书面辩称:1、答辩人不应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2、刘某甲和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王某某的各项损失。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本公司按照责任份额在交强险限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的经济损失中依法应当由被告刘某甲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答辩人按照交强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上述限额内负责赔偿,但不包括刘某甲应当承担的诉讼费用、鉴定费等。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9日21时许,刘某甲驾驶豫x号货车在本市陕州大道与刘某乙驾驶的豫x号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的乘坐人王某某受伤。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刘某甲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乙负次要责任,王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某被送往三门峡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08年9月17日出院,共住院80天,出院诊断为:1、脑震荡,左额头皮裂伤;2、右股骨粉碎性骨折,右侧肩峰基部纵行骨折,右侧气胸,右肺挫伤,右侧少量胸腔积液,右小腿皮肤裂伤,左小腿软组织挫伤,右侧耻骨骨折;3、甲状腺功能亢进。出院医嘱为:1、休息两个月,避免负重;2、定期复查血常规、肝功每月一次;3、定期到内分泌及神经外科复查,1月1次;4、不适随诊;5、住院前半月陪护2人,余陪护1人。王某某住院共花去医疗费x.41元,诊断费926.13元,住院期间花费交通费50元。事故发生后,刘某甲往公安机关交部分赔偿款,该款项王某某从公安机关领取x元。

豫x号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08年2月15日至2009年2月14日,本案事故发生的时间在交强险的保险期间。

2008年10月21日,三门峡市交警事故处理大队委托三门峡明珠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王某某的伤残进行鉴定,同年10月24日该鉴定所作出三明司鉴所[2008]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王某某伤情属伤残八级。该鉴定共花去鉴定费600元。

另查明,王某某姊妹3人,其父亲王某法,X年X月X日出生;母亲霍段绸,X年X月X日出生。王某某有女儿刘某,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认为,刘某甲驾驶货车与刘某乙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的乘坐人王某某受伤。该行为属侵权行为,二者应当对王某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王某某向本院提供的1、2、3、X号证据,均系有权单位出具,合法有效,足以证明王某某在城市生活居住,以及王某某和刘某乙是夫妻的事实。依据公安机关认定刘某甲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乙负次要责任,王某某无责任的事实,刘某甲和刘某乙对王某某的受伤损失,分别承担70%和30%的赔偿责任。依据豫x号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事实,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对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王某某的损失本院确认如下:1、医疗费和诊断费x.54元。2、误工费,误工时间为住院80天以及出院后休息的两个月,共计140天;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因没有提供相关依据,本院参照河南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故王某某的误工费为140×x÷365=5074.90元。3、护理费,王某某主张2800元,根据王某某的护理人数、护理期限、以及其主张的护理人员的收入,其主张的费用系实际支出,本院予以确认。4、住院伙食补助费为80×20=1600元。5、营养费为140×10=1400元。6、交通费50元。7、残疾赔偿金,王某某的伤残鉴定系行政机关依法委托,鉴定机构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该鉴定结论本院予以采信。根据王某某伤残8级的事实和河南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的标准计算为,x×20×30%=x元。8、被扶养人生活费,王某法生于1938年8月10日,扶养年限为9年;霍段绸生于1937年8月29日,扶养年限为8年;刘某生于1992年10月6日,抚养年限为2年。王某法和霍段绸的扶养人为3人,刘某的抚养人为2人。参照河南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837元/年,河南省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044元/年计算,王某法所需扶养费为3044×9×30%÷3=2739.6元,霍段绸所需扶养费为3044×8×30%÷3=2435.2元,刘某所需抚养费为8837×2×30%÷2=2651.1元;以上王某某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7825.90元。9、王某某主张精神抚慰金x元,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王某某受伤的情况,本院酌量支持2000元。根据豫x号货车投保交强险的事实,保险公司应当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x元内承担残疾赔偿金x元、护理费2800元、交通费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为7825.90元、误工费5074.9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共计x.9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x元内承担医疗费和诊断费x.54元中的x元。余下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医疗费和诊断费x.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1400元,合计x.54元,由刘某甲和刘某乙按照70%和30%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即刘某甲赔偿王某某各项损失为x.54×70%=x.28元。因刘某甲通过公安机关支付王某某x元,已经履行其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故王某某请求刘某甲赔偿其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王某某还主张刘某乙赔偿其损失,因王某某和刘某乙系夫妻关系,双方对家庭的所有收入基于身份关系属于家庭共同共有,二者之间因没有独立的财产而不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故对王某某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陕县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扶养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和诊断费共计x.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000元,被告刘某甲负担1520元;鉴定费6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200元,被告刘某甲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江波

审判员胡原锋

人民陪审员符新强

二00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王某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