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诉新昌县公安局治安拘留的裁决案

时间:1999-11-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新行初字第5号

新昌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1999)新行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女,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甲,男,新昌县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昌县公安局,地址新昌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沈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乙,新昌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

原告王某不服被告新昌县公安局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三日对某作出的第X号治安拘留的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一九九九年四月八日、十一月四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某甲、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梁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按被告通知要求,提前一天去办理出租私房治安许可证申请登记手续,因办事人员的刁难,致办证未果。被告单位干警于当晚七时三十分及八时左右两次前来原告住所地传唤原告办理出租私房治安许可证。在留置一天后,于九月三日下午五时,以原告拒绝执行公务为由,被治安拘留三天。现原告对被告在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三日重作的治安拘留裁决不服,认为该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执行公务的理由不能成立,行政执法程序违法,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未作出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辩称被告多次催促原告办证未果。九月二日的传唤是依法执行公务,王某辱骂干警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希法院予以维持。

被告公安局向本院递交的举证材料有:(1)1998年9月1日的通知存根一份;(2)1998年9月2日的有王某签字的传唤证回执一份;(3)新昌县公安局关于王某拒绝执行公务的案卷一宗;(4)王某治安拘留裁决书一份。

原告王某提供的质证材料有:(1)被告作出的第X号治安拘留裁决书一份;(2)被告于1998年9月1日的通知一份;(3)1999年4月7日王某的“说明”一份。

法庭质证时原告王某对被告提供的案卷内第七项《传唤证》,第九页《取听陈述、申辩笔录》中的“王某”签名及“王某”签名处的指印提出异议,后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鉴定结论认定上述签字及指印系王某的签字及所捺指印。

上述材料经庭审审核、质证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被告书面通知王某在九月三日前出租私房治安许可证申请登记手续。九月二日下午原告王某按指定地点前去办理,期间,因办事人员与原告发生争辩,致办证未果。晚七时三十分左右被告数名干警及联防队员为办证事宜前去王某住所地传唤,遭到王某的拒绝,并辱骂干警。晚八时左右被告十余名干警、联防队员再次前去强制传唤王某,在城西派出所将其留置到九月三日下午五时宣布:王某拒绝执行公务处以治安拘留三天并即时执行。后经原告申诉,行政处罚被撤销、重作。被告于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三日重新作出第X号治安处罚裁决,原告不服,再申诉,该处罚被维持。原告认为重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依法执行公务的证据不足,执法程序违法,拒绝执行公务的理由不能成立。为此,诉请法院依法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并赔偿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的通知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王某作出的关于王某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它体现了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拘束力,被告的强制传唤违反了该行为的有关要求,是违法行政行为,同时又未能提供足以证实依法执行公务的证据材料。由于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故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原告的赔偿请求,亦应予以支持,但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所作出的X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错误,依法执行公务的证据不足,执法程序违法,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新昌县公安局1998年10月23日作出的X号治安拘留裁决。

二、新昌县公安局赔偿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三元一角九分。

本案受理费三十元,由新昌县公安局负担,鉴定费一千元由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新忠

审判员倪和平

审判员詹月兰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李建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