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蔡某、石正升犯盗窃罪、被告人昌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资刑初字第151号

公诉机关(略)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x,汉族,初中文化,下岗职工,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2008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昌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隐瞒犯罪所得罪,2009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09年8月10日对其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略)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石正升犯盗窃罪、被告人昌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聿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石正升、昌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后因患严重疾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石正升在宣判之前下落不明,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09年8月24日对被告人石正升依法中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略)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至2009年2月期间,被告人蔡某伙同石正升盗窃20次,盗得通信电缆价值共计x.47元;被告人蔡某单独盗窃1次,盗得通信电缆价值共计3350.75元;2009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昌某某收购赃物电缆线5次,价值共计x.54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昌某某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蔡某系主犯。建议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蔡某、昌某某定罪科刑。

被告人蔡某均辨称,其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2008年11月2日、2008年11月10日、2008年10月14日的3次盗窃。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至2009年2月期间,被告人蔡某单独或伙同石正升盗窃21次,盗得通信电缆价值共计x.22元;2009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昌某某收购赃物电缆线5次,价值共计x.5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蔡某伙同石正升窜至本市资阳区盲人工厂家属区,盗得益阳市电信公司300对通信电缆44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2531.32元。

2、2008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蔡某伙同石正升窜至本市赫山区曙光小学,盗得益阳市电信公司200对通信电缆线60米、100对通信电缆线95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4347.5元。

3、2008年10月14日,被告人蔡某伙同石正升窜至益阳市人民医院对面的一小巷内,盗得益阳市电信公司600对通信电缆线6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651.36元。

4、2008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蔡某伙同石正升窜至本市资阳区大码头临兴街,盗得益阳市电信公司200对通信电缆线65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2513.55元。

5、2008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蔡某伙同石正升窜至本市资阳区体育场,盗得益阳市电信公司300对通信电缆线45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2588.85元。

6、2008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蔡某伙同石正升窜至本市资阳区体育场羽毛球训练馆附近,盗得益阳市电信公司300对通信电缆线5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2876.5元。

7、2008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蔡某伙同石正升窜至本市赫山区橡胶机械厂家属区附近,盗得益阳市电信公司300对通信电缆线2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150.6元。

8、2008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蔡某伙同石正升窜至益阳市人民医院对面,盗得益阳市铁通公司300对通信电缆线5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2876.5元。

9、2008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蔡某伙同石正升窜至益阳市人民医院对面的建设新村,盗得益阳市电信公司400对通信电缆线4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3060元。得手后,2被告人将所盗电缆线以400余元的价格贩卖给一流动收废品的男子。

10、2008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蔡某伙同石正升窜至本市资阳区X街一桥下,盗得益阳市电信公司300对通信电缆线15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862.95元。

11、2008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蔡某伙同石正升窜至益阳市人民医院对面建设新村,盗得益阳市铁通公司300对通信电缆线5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2876.5元。

12、2008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蔡某伙同石正升窜至本市资阳区鹅羊池菜市场,盗得益阳市电信公司200对通信电缆线4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546.8元。得手后,2被告人将所盗电缆线以100余元的价格贩卖给一流动收废品的男子。

13、2008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蔡某伙同石正升窜至益阳市人民医院旁的人民路上,盗得益阳市电信公司50对通信电缆线5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533元。得手后,2被告人将所盗电缆线以100余元的价格贩卖给一流动收废品的男子。

14、2009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蔡某伙同石正升窜至本市资阳区烟草公司附近,盗得益阳市电信公司400对通信电缆线2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530元。得手后,2被告人将所盗电缆线以200余元的价格贩卖给一流动收废品的男子。

15、2009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蔡某伙同石正升窜至本市资阳区水运公司家属区,盗得益阳市铁通公司300对通信电缆线2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150.6元。得手后,2被告人将所盗电缆线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昌某某。

16、2009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蔡某伙同石正升窜至本市资阳区X巷子段资江堤上,盗得益阳市电信公司400对通信电缆线5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3825元。得手后,2被告人将所盗电缆线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昌某某。

17、2009年1月23日凌晨,被告人蔡某伙同石正升窜至本市资阳区体育场附近,盗得益阳市铁通公司300对通信电缆线38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2186.14元。得手后,2被告人将所盗电缆线以37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昌某某。

18、2009年1月29日凌晨,被告人蔡某伙同石正升窜至本市资阳区X路学门口,盗得益阳市电信公司600对通信电缆线45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4885.2元。得手后,2被告人将所盗电缆线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昌某某。

19、2003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蔡某伙同石正升窜至本市赫山区橡胶机械厂车库对面的山上,盗得益阳市电信公司600对通信电缆线6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6513.6元。得手后,2被告人将所盗电缆线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昌某某。

20、2009年2月4日凌晨,被告人蔡某窜至本市赫山区橡胶机械厂车库对面的山上,盗得益阳市电信公司300对通信电缆线25米、400对通信电缆线25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3350.75元。得手后,被告人蔡某将所盗电缆线以285元的价格贩卖给黄中如(另案处理)。

21、2009年2月5日凌晨,被告人蔡某伙同石正升窜至本市资阳区体育场羽毛球训练馆附近,盗得益阳市电信公司300对通信电缆线5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2876.5元。案发后,被盗电缆线被公安机关追回。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昌某某已退赃款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同案人黄中如的供述,证明其收购被盗电缆线的事实;2、证人王某甲、叶某某的证言,证明益阳市电信公司及益阳市铁通公司被盗电缆线的事实;3、证人汤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昌某某收购赃物的事实;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2009年2月5日凌晨,本市资阳区体育场羽毛球训练馆附近通信电缆线被盗现场情况;5、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明益阳市电信公司于2009年2月5日被盗通信电缆线50米已被追回,及被告人昌某某已退赃款x元;6、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辨认被告人蔡某情况;7、价格认证结论书,证明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8、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对被告人蔡某立功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蔡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况;9、抓获经过,证明3名被告人均系被抓获归案;10、户籍证明,证明3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11、被告人蔡某、昌某某在侦查机关亦有供述在卷。上列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锁链,本案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针对被告人蔡某提出的,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2008年11月2日、2008年11月10日、2008年10月14日的3次盗窃犯罪的辩解。本院认为,该辩解不能成立。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证据来看,被告人蔡某参与了2008年11月2日、2008年11月10日益阳市人民医院附近、2009年1月14日本市资阳区烟草公司附近的通信电缆线盗窃。以上事实有证人王某乙、叶某某的证言予以证实,被告人蔡某在侦查机关亦有供述在卷,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据此,对被告人蔡某的辩解不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昌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昌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蔡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蔡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昌某某能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对被告人蔡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昌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被告人昌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蔡某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蔡某的刑期自2009年2月5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被告人昌某某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华

审判员雷蕾

人民陪审员刘建清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佩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