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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xx诉被告郭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X路X号5生活区X栋X单元X号。

委托代理人陈x,xx(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xx,xx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张x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二○一○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郭x名下价值人民币40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审判员储刘明

书记员丁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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