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周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公诉机关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12月2日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1997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抓获),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徐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持票从太原站乘上太原至连云港东的1551次旅客列车。9月6日14时许,列车运行至东海县站停车时,周某某在X号车厢车运行方向右侧第二排座位,见对面座位无人,趁下车人多之机,将被害人王某某(男,54岁)放在对面座位下的黄某帆布包窃走并下车,包内有人民币5800元和14根销轴。王某某发现失盗后追至东海县站站台,将周某某抓住扭送至乘警处,并追回帆布包及财物。

以上事实,被告人周某某供认不讳,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无辩解,亦未提出新的证据,并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与发还物品清单、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火车票,东海县人民法院(1992)刑判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和江苏省彭城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书等证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周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表示自愿认罪,愿意承担其所犯罪名的法律责任,积极预缴罚金,且赃款全部追回,社会危害后果相对较轻,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11年5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毕建宪

审判员肖丽

代理审判员周某荣

书记员杨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盗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