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震,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永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X路。
法定代表人何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项目经理。
上诉人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永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事实不清,依法改判。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调解书生效后,永合公司在十日内向吕某某交付房钥匙,所交的房屋应符合质量要求,否则永合公司应负责及时维修并承担违约责任;其他仍按商品房屋买卖约定执行。
二、吕某某的物业管理费在2011年12月30日前免收,永合公司负责协调物业公司免收(或由永合公司向物业公司支付)。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41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38元,减半收取2069元,共计6207元,均由永合公司负担。(开封市永合置业有限公司在交付房屋钥匙时一并支付给吕某某)。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凤茹
审判员王宏毅
审判员刘富江
二OO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禹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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