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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市轶兴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市轶兴商贸有限公司老城哈森名鞋综合店为与被上诉人李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终字第1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洛阳市轶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某区王城大道西某X号楼X-X号。

法定代表人温xx。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洛阳市轶兴商贸有限公司老城哈森名鞋综合店。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欧陆家具(原老集市场)西某。

负责人温xx。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孔朝辉,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xx,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xx,女,X年X月X日生。特别授权。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洛阳市轶兴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市轶兴商贸有限公司老城哈森名鞋综合店为与被上诉人李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9)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洛阳市轶兴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市轶兴商贸有限公司老城哈森名鞋综合店于2009年10月31日前将位于洛阳市老城区X路老集商场一楼X号门面房腾出返还给李xx,并在腾房时将该房屋内原拆除的东西某和南北墙(两道墙长度均为3.6米)恢复原状。如到期不腾房,则从2009年11月份起按每月10,000元支付租金,直至腾出为止;

二、洛阳市轶兴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市轶兴商贸有限公司老城哈森名鞋综合店一次性支付李xx人民币82,500元;

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四、一审本诉受理费2,677元,由李xx负担,反诉费50元,由洛阳市轶兴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市轶兴商贸有限公司老城哈森名鞋综合店负担;二审受理费2,316元,减半收取1,158元,由洛阳市轶兴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市轶兴商贸有限公司老城哈森名鞋综合店担;

五、本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郭秋芳

审判员邢蕾

审判员吴爱国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常利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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