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洛阳市轶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某区王城大道西某X号楼X-X号。
法定代表人温xx。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洛阳市轶兴商贸有限公司老城哈森名鞋综合店。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欧陆家具(原老集市场)西某。
负责人温xx。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孔朝辉,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xx,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xx,女,X年X月X日生。特别授权。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洛阳市轶兴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市轶兴商贸有限公司老城哈森名鞋综合店为与被上诉人李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9)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洛阳市轶兴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市轶兴商贸有限公司老城哈森名鞋综合店于2009年10月31日前将位于洛阳市老城区X路老集商场一楼X号门面房腾出返还给李xx,并在腾房时将该房屋内原拆除的东西某和南北墙(两道墙长度均为3.6米)恢复原状。如到期不腾房,则从2009年11月份起按每月10,000元支付租金,直至腾出为止;
二、洛阳市轶兴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市轶兴商贸有限公司老城哈森名鞋综合店一次性支付李xx人民币82,500元;
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四、一审本诉受理费2,677元,由李xx负担,反诉费50元,由洛阳市轶兴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市轶兴商贸有限公司老城哈森名鞋综合店负担;二审受理费2,316元,减半收取1,158元,由洛阳市轶兴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市轶兴商贸有限公司老城哈森名鞋综合店担;
五、本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郭秋芳
审判员邢蕾
审判员吴爱国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常利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