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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某甲诉被告普利桥镇政府不履行其他行政义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冷行初字第11号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冷水滩区X镇政府。住所地普利桥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镇政府镇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冯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冯某甲诉被告普利桥镇政府不履行其他行政义务一案,原告冯某甲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09年5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以及举证通知书。原告冯某甲以与被告普利桥镇政府已经和解为由,于2009年8月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甲申请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甲撤回诉讼。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某甲负担。

审判长朱凌云

审判员唐丽华

人民陪审员蒋拥军

二OO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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