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界某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区X路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真平,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冯某因与被上诉人张家界某出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09)张定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以某公司违法违规收费、双方签订的《出租车租赁经营合同》约定的租金显失公平、合同不能解除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维持合同,公平确定租金;某公司辩称原判正确,请求维持。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30日,某公司与冯某签订了《出租车租赁经营合同》,约定:某公司为冯某提供车号为湘x捷达牌出租车一辆及出租车八年特许经营权、承包当年商业保险、交强险、营运证、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冯某向某公司交纳八年零五个月的出租车租赁费22万元。租赁期自2008年2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止。合同期间,冯某须向某公司交纳首付租赁金16万元,下欠的租赁费6万元,由某公司为冯某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所需的费用和利息由冯某承担。在租赁期内各种税费、养路费及汽车行驶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冯某自理,每月三十日前按时交纳服务管理费用6O0元。合同还约定:出租车经营的特许经营权和车辆所有权在租赁经营期内归某公司所有,车辆经营使用保管权归属冯某,租赁经营期内冯某对该车不享有产权和处理权。经营期满,冯某即可取得对该车的所有权,特许经营权属某公司所有。对车主违约违规后,某公司可终止租赁合同,对使用的车辆从交付之日起,按使用年限套公里折算,每公里按四角折算或每月按3000元折旧计算,另计违约金x元,公司收回车辆并退回车主所剩租赁费,双方合同终止。合同签订后,冯某按约交纳了首付租金16万元,某公司将湘x捷达牌出租车交由冯某经营。2008年1月30日,冯某给某公司交纳了150O元用于办理贷款。但在某公司按照冯某提交的贷款申请资料办理贷款时,冯某拒绝在贷款手续上签字,双方发生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冯某与张家界某出租车有限公司的《出租车租赁经营合同》继续履行;
二、冯某在本案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给张家界某出租车有限公司交清租金6万元及保险费7825.2元;
三、张家界某出租车有限公司在本案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给冯某退还贷款手续费1500元,并退还冯某制服款500元;
四、合同履行期内,冯某遵守张家界某出租车有限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并享有与张家界某出租车有限公司其他同类出租车承租人的同等待遇;
五、冯某应承担的违约金5万元,张家界某出租车有限公司自愿放弃;
六、一、二审减半收取的诉讼费各2675元,由冯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聂启明
审判员向清池
审判员向佐兵
二00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肖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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