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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王国正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刑初字第195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井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20日,平顶山市X路东段平安花园开工建设,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另案处理)接受平顶山市建设工程安监站指派,代表政府行使安全监察职能。2007年6月22日上午,张某乙、张某甲到该工地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现场存在的相邻塔吊臂处于同一水平高度的重大安全隐患,从而不能及时、有效地制止该施工隐患,致使2007年6月28日中午,施工单位在私自组织升降塔机过程中违章操作,造成两死三伤的责任事故。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无异议,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另案处理)均系平顶山市建设委员会下属平顶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职工,其接受平顶山市建设工程安监站指派,代表政府行使安全监察职能。2007年3月20日,平顶山市X路东段平安花园开工建设,2007年6月22日上午,张某甲、张某乙到该工地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现场存在的相邻塔吊臂处于同一水平高度的重大安全隐患,从而不能及时、有效地制止该施工隐患,致使2007年6月28日中午,施工单位在私自组织升降塔机过程中违章操作,造成两死三伤的责任事故。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03年当时许晓东是站长,他让我去安监站帮忙,到现在也没有办理手续,工资在原单位市建安公司开,安监站给我发点补助,从去到现在一直从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工作。我们到现场进行安全管理资料的检查和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如果发现安全隐患,就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他们限期整改。现场检查的安全隐患主要包括施工用电,高空坠落,机械伤人,基坑坍塌,临边防护等安全隐患的检查工作。如果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求他们立即停工整改,根据情况有的还需要将施工人员撤出现场。站里实行的是日常巡查制度,我们实行分组包片,2007年年底之前我和张某乙一组包的是开源路以西。平安花园的工程是我那组进行安全检查的。这个工程是2007年4月份开始动工的,当时我和张某乙一组,我们对这个工程现场检查了有三、四次,检查后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了整改通知书。

平安花园“6.28”事故是施工单位林州九建在塔吊顶升的过程中发生冒顶、塔臂坠落,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后来知道因为林州九建的塔吊塔臂和相邻的塔吊塔臂处于同一水平位置,为了防止两个塔臂碰撞而进行调整高度的。我们在检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这个事故隐患,因为我们没有仪器,只能进行目测,两个塔臂距离地面有几十米高,两个塔臂不重叠的时候发现不了两个塔臂是否处在同一水平位置,工地上也没人给我们说过这件事。如果我们知道的话,肯定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待有专业安拆资质单位制定安拆方案和具有上岗证的人员进行操作,检查人员盯住不放,直至该隐患消除。我们在2007年6月22日对联盟路平安花园施工现场下达的整改通知书后,没有在限期整改的期限内对整改通知复核检查,对平安花园“6.28”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我们没有及时发现两个塔吊臂处在同一水平位置,我们也负有一定的责任。2007年6月22日的整改通知书,那个整改笔录是我填写的,所写的2006年都应该是2007年,写错是由于笔误,当时我们检查的日期就是2007年6月22日。

2009年6月26日在审查起诉环节:塔吊属于专业性比较强的机械,每换一次工地必须由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第四所行检测,检测合格后发放专门的使用证,如果存在问题,检查单位下发整改意见。我们对塔吊的检查职责是查看他们是否有使用证,查看塔吊司机是否持证上岗。我们在2007年6月22日进行检查的时候,发现塔吊司机符合持证上岗要求,但塔吊没有进行专业检测,我们就给他们下发了第x号整改通知书,提出了四项整改要,要求其在2007年6月27日整改完毕。我们下完整改要求后,施工单位逐一进行落实,6月26日进行了塔吊正规检测,检测后认为一切正常,允许使用。塔吊出事的原因是因为现场有两个塔吊容易发生碰撞,2007年6月22日施工方开会有过决议,会议决定把其中的一个塔吊降低,他们没有按照要求找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导致出现伤亡事故。

2007年6月28日我们没有收到工地的整改答复,当天中午就出事了。2007年6月29日,我们收到了监理单位盖章后的整改回复单,施工单位报给监理的整改回复单日期为2007年6月28日。

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全面管理,我们代表政府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法律进行施工,我们有我们的工作导则,监理有监理的工作导则,事故的责任划分平政文(2008)X号已经进行了确认,该文件认为我和张某乙没有责任。

2、证人张某乙证言:2007年联盟路平安花园的工程,是我和张军正一组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的。当时我和张某甲到现场进行监管,对现场检查后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下发了整改通知书。平安花园“6.28”事故是施工方林州九建利用中午时间私自违规操作,没有聘请有资质的队伍和专业人员对塔吊进行顶升的过程中导致事故发生。后来听说是因为林州九建的塔吊与南侧的塔吊处于水平位置,为了防止塔吊大臂碰撞而进行的顶升。我们到现场进行检查的时候没有发现两个塔吊臂处于同一水平位置,如果发现的话绝对禁止使用,这是属于机械伤害的重大安全隐患。如果发现这种情况,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要求他们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检查人员盯住不放,直至该隐患消除。我们到现场后通过目测没有发现这个问题。在平安花园2007年“6.28”事故发生之前,我们对施工现场检查时工作不细,没有发现平安花园施工现场的两个塔吊臂处于同一水平位置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

3、证人周XX证言:我是2007年平安花园工程监理员,我听说平安花园塔吊事故发生的前几天,工程例会上专门提出过处理两个塔吊的隐患问题,当时我没有参加这个会议。事故发生前两天左右的一个晚上,我在工程现场值班,两个塔吊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碰撞,我们口头要求出事故的塔吊的大臂不能再往南伸,以免发生碰撞事故。第二天我休息了,这件事是否给公司的总监汇报,我不记得了,安监部门是否知道我不清楚。x号平顶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整改通知书,是事故发生前我签收的,日期写的是2006年,可能是笔误。那一天安监站去了两名工作人员,我和施工方的现场负责人陪同安监站的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后,安监站根据检查情况对施工方和我们监理公司下发了安全生产整改通知书。下发整改通知后,安监部门是否去落实整改情况我不知道。整改通知书中提出的第二条“该工程未办理安全备案手续,起重设备未经检测不准使用”,是我们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塔吊未经检测,安监部门提出来的不准使用的整改意见。下发通知后一直在施工具体什么原因,我不太清楚。出现这个事故我没有责任,因为安监部门已经给施工单位下了整改通知,施工方就应该整改,他们不整改是他们的事。应该由监理项目部和安全监督主管部门进行监督、落实整改。

4、证人王XX证言:监理公司的职责主要是三控、两管、一协调,三控主要指的是控制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两管主要指的是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一协调主要指的是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及各个施工单位进行协调,《建筑安全管理条例》出台以后我们也对安全施行管理。2007年平安花园工程,我主要是负责现场监理,对质量、安全等进行巡检。这个工程三个标段的塔吊都是在2007年三、四月份相继竖起来的,一次性都达到了设计的高度,因各标段为了方便自己施工,把塔吊立于楼的中部,同时塔臂也处于同一水平位置,这样会造成三个标段的塔吊相互碰撞,为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我在2007年6月22日工程例会上提出塔吊应有防碰撞措施,例会上各方共同决定由二标段塔吊降低,当时我们做的有会议纪要,并发到各个施工单位。这期间三个塔吊的高度没有进行过调整。x号整改通知书应该是安监站下给林州九建的,我于2007年6月29日对他们提出的问题检验后,在施工单位林州九建出具的回复单上签属了意见。在这之前安监站在我印象中去过工地,好像是对一标段下发过深基坑的整改意见。安监站的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的时候,没有提出过塔吊存在碰撞的隐患的意见。安监站的人员在现场检查的时候我们是否提出过记不清了。平安花园“6.28事故”主要原因是林州九建在没有申报安拆塔吊方案等相关资质、证明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无证人员降低塔吊造成的。在这个事故中,我认为我们监理单位没有责任,因为他们私自施工,也没有向我们申报,无法对它进行监控。

5、证人刘XX证言:市安监站属于属于正科级事业单位,财政全供。主要工作职责是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在建工程进行安全监管,另外受市建委的委托承担建委分配的其它任务。职权来源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7年委字第X号行政执法委托书是我代表安监站和市建委签订的,主要是包括委托的执法事项和办理委托事项的权限。对在建工程由安全监督人员进行日常巡查,主要围绕高空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深基坑塌方五大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下达安全生产整改通知书,对一般隐患由监理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由双方的任一单位进行反馈,对重大隐患由安监站的监督人员天天到现场盯住,直至监理和施工单位整改结束后提供反馈单,使隐患得以排除。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隐患区分的原则是依据是否会发生群死群伤,具体根据现场的情况来进行判断。2007年平安花园发生的安全事故具体情况我不太清楚。事故发生之后我知道事故原因是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在塔吊顶升过程中四个导向轮的其中一个升高了几毫米造成了塔吊失去平衡大臂坠落,造成两死两伤。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是因为两个塔吊的塔臂处于同一水平位置。塔臂处于同一水平位置是事故隐患,应该是重大安全隐患。对这个工程进行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是张某甲和张某乙。他们是否发现这一问题看整改通知书,如果整改通知书上有说明发现了,要是没有就说明没有发现。他们没有向我汇报过两个大臂处于同一水平位置这个问题。两个大臂处于同一水平位置这个情况一般监理或者业主协调两个施工单位对两个塔吊的高度进行调整,避免发生碰撞。要求必须有资质的安拆单位和有相应资质的安拆人员进行调整。安监站工作人员应该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

6、证人刘XX证言:平安花园共五栋楼,分三个标段、三个塔吊,三个塔吊都是一个厂家安装的,安装在同一平面线,由于上个月是市里生产安全周,6月22日工地开例会,各方面的事都说,三个标段负责人参加,工程监理王玉卿、史从,监理提出了三个塔吊碰撞的问题,会上研究因为一标段、三标段周围环境制约不能下降,只有二标段的塔吊降一节。开了会二标段的塔吊也没有往下降,6月26日晚10点,一标段与二标段塔吊碰了一下,碰得还不轻,X号中午二标段趁着中午下班降塔吊的时候出了事。

7、证人武XX证言:昨天上午11点左右,技术员秦建伟和负责全面工作的秦化福去找监理,监理员刘工、周工不过来看,秦化福、秦建伟回到工地,我问监理为什么没来,秦化福说“刘工让我们降吊车,不降不验收,半小时内不降停我们的工”,然后秦化福和打过梁的袁中海就上了塔吊,开塔吊的司机王亚东在上面,他们三人在上面降塔吊。秦化福他们降塔吊到12点左右,我站在X号楼一层下边,忽然听到轰响,我就往X号楼内跑,这时候塔吊落下来,我过去看时王亚东、袁中海已死,秦化福还在塔吊上面困着,秦建伟紧挨着吊车躺着受伤了,秦建军在吊车东边四五米处捂着腰,后来救护车、消防车都去了。我不知道秦化福他们三人有没有安装升降塔吊的资格证,因为我抓生产不管机械,机械一个姓程的管的。王亚东有开吊车的资格证。我没见过,我听秦化福说有。

8、证人秦XX证言:6月28日上午11点,我儿子秦建伟喊监理人员,一会回来对我说“老刘让降塔吊,不降不验收不让干”,我听后和我儿子到办公室问老刘,不降塔吊中不中,老刘说“不降不行,出了问题谁负责”,我说“属于谁的谁负责,我们两家说好了,你们不用管”,老刘说“不行,和监理商量好必须降,不降不验收,不能干”。我看不行就出来到工地喊塔吊上的司机,我问司机王艳东“老刘让降塔吊,你有证没有,降过没有”王艳东说“降过,经常干这个”。王艳东到工地上喊了秦建伟、秦建军、袁中海到塔吊那,上塔吊后王艳东喊我,我就也上了塔吊,王艳东指挥,四个人在机室下边拧螺丝,我在下面看,正干着塔吊倒了,他们四人摔下来,我被夹在中间了。刘工叫刘丙建,负责整个工地建筑。我是工地负责人。升降塔吊有专业人员干。司机就是专业人员,他指挥就可以。我问王艳东有无拆装证,王艳东说有。他说有拆装证在家放着,会拆卸经常干这个,时间紧我就不让他回家拿。

9、证人樊XX证言:2007年6月28日中午12时20分我听见响一声,扭头一看是二标段的塔吊配重往下坠落,当时塔臂已经斜着落下,见主塔顶断处有人在那弹撑。2007年6月22日下午开工程例会,工程监理提出了各标段塔吊防止相互碰撞,甲方杨工提出一、三标段受周围环境影响制约无法把塔吊降落,只有二标段降,当时也没有具体讲咋降、谁负责、具体操作。26日晚10时许二标段的塔吊和我们一标段的塔吊碰一下。塔吊的升、降都需要有资质人员专门从事,要求比较严,拆塔吊需要五个人,四个人拆、一个人平衡。单独拆装一节1000块。需要向监理审批,审批后方可进行。

10、证人秦XX证言:2007年6月28日快下班时间,甲方代表刘工叫住我说,我们的塔吊与一号楼的塔吊光碰住,叫我先把我们的塔吊降一节,等X号楼基础上来再升一节。后我见到我爸把情况说了说,我爸又去找了刘工,等一会塔吊司机在塔吊上喊我叫我帮忙卸螺丝,我就上去后塔吊司机指挥着叫卸螺丝,叫我扶住,等螺丝卸完往下降的过程中出的事,架子咯咯哄哄响,我说咋回事,司机说没事,我说他会不会,他说经常弄,后就啥也不知道了。塔吊司机有证,但我没见过。

11、证人秦XX证言:我们工地开塔吊的不知道叫什么,武丙福在工地管人他都知道。开塔吊的人有资格证。今天中午11点40分左右,我从外面回到工地见塔吊上有人,我问武丙福干啥的,武丙福说“X号楼、X号楼塔吊一样高容易相碰,咱的塔吊降低一下”,我就没在意到伙房拿馒头吃,刚吃完我听见外面很大响声,跑到塔吊处看见塔吊下面躺三个人,有我侄子秦建伟、开塔吊的司机、还有个干杂活的,我打个秦化福在塔吊架子上。塔吊安装后由是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后发一个检测合格证。今天对塔吊进行升降没有找专业人员。

12、证人张XX证言:秦启福是林州市第九建筑公司联盟路项目部经理。秦启福有项目经理证,有助理工程师资质,应该具备合法的证照。今天下午13点8分,秦启福给我打电话说“你赶紧去工地,工地出事了,死了两个人,受伤几个,抓紧时间去帮帮忙”,我去现场受伤的已经拉走了。

13、证人王XX证言;大概十二点左右,我看到塔吊车臂断下,然后我到跟前看见地上躺着三个人,其中两个人已经摔死了,另外一个人头上、腿上浑身是血,断了的塔吊柱子上还棚架着一个人,公安人员把这个人救了下来。我听见巨响后出来看情况发现已经断裂倒了下来。

1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安花园6.28塔机臂坠落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请示批复、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各一份:对事故定性为一般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造成两死、两重伤、一轻伤后果。

15、行政执法委托书一份:2007年3月1日平顶山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平顶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进行平顶山辖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权限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监督检查,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暂时停止施工并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另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整改通知书、工程安全问题整改回复单、整改反馈单、施工机械安全检验通知书、2007年6月22日平安花园会议纪要、关于给市建委增加行政编制、建立事业机构的通知、市安监站工作职责及工作程序、安监站检查人员分组情况及检查方法、平顶山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平公新(2007)法尸检字第X号鉴定结论书等书证在卷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未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玩忽职守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无异议,鉴于被告人张某甲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文革

审判员张继红

审判员姬富有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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