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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修刑初字第89号

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又名赵某明,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5月23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千海全、马慧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3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驾驶豫x(临时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小营工贸区X路口时,与由西向东刘×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胸部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赵某某交通肇事后弃车逃逸。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09年5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到修武县公安局投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刘×的亲属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x元。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王××证明,事故发生后,司机赵某明给其打电话说在小营工贸区X路口与一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2、证人刘××证实,其子刘×骑二轮摩托车去上班,后得知刘杰发生了车祸在修武县人民医院抢救。3、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黑色雅马哈125和红色无号牌大货车两车的接触部位吻合。4、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证实,重型自卸货车制动装置齐全,使用有效。两轮摩托车制动装置齐全有效。5、气相色谱酒精检测刘×325血液中酒精含量0mg/x,符合未饮酒驾车标准。6、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以及现场照片。7、法医学鉴定书证实刘×系外界钝性暴力致胸部严重损伤而死亡。8、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赵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承担事故次要责任。9、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其驾驶无号牌大货车南向北行使到小营工贸区X路口,后听到碰撞声,从后视镜看到一辆摩托车在地上翻倒即拨打110、120,后离开现场。10、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以及投案证明。11、民事赔偿协议书及交款条据证实被害人亲属与被告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x元。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赵某某未发表量刑意见。考虑被告人赵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将肇事车辆留在现场并拨打110报警,虽有逃逸情节,但其能够主动投案且已足额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在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略)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刘艳丽

审判员张翠荣

人民陪审员周文林

二OO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白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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