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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某与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靳某某诉被告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000,误工费2000,护理费1000元,摩托车修理费600,共计7600元。查明:2010年6月26日09时05分,被告驾驶甘x号出租车沿羲皇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材改厂家属院路口,由西向北左转弯中,适逢原告驾驶甘x号二轮摩托车同向行驶中,为避让转弯车辆将车驶向路北侧后失控滑倒,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靳某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应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惠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有交通标志、标线的路段违法左转弯,应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惠某某于2010年8月8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靳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7000元。

案件受理费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马宏伟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温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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