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曹某某敲诈勒索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汴金刑初字第123号

公诉机关(略)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曾用名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辩护人张某某,郝琛,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某某敲诈勒索一案,由(略)金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略)金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建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及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金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12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听说被害人海XX、王XX私下里从(略)全兴工业有限公司收购废旧钢铁,在开封县拨叉厂销售,即驾驶汽车赶到该厂,责怪海XX做生意抄其后路,并打海面部一巴掌,后将海XX、王XX带到夷山大街X路上,被告人曹某某和后来上车的其朋友于某某及于某朋友,向二人敲诈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的家属将5000元赃款退还给被害人海XX。

对此,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身份证明及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较为熟悉,因生意往来发生矛盾而造成本案的发生,案发后,被告人已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元月份,被告人曹某某和王XX、文XX三人合伙从(略)全兴工业有限公司收购废旧钢铁,其间曾将从该厂收购的废旧钢铁转手倒卖给被害人海XX。2009年3月12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听说被害人海XX、王XX私下从该厂收购废旧钢铁,在开封县拨叉厂销售,即驾驶本人的五菱之光(车牌号豫x)汽车带着王XX赶到该厂,见到海、王二人,责怪海XX做生意抄其后路,并打海XX面部一巴掌。海XX、王XX辩称是通过朱XX收购的钢材,曹某提出一起去移动通讯公司拉话单核实。路经(略)滨河路迎宾岗西侧公交站牌处,又让文XX搭乘上车,当汽车行至(略)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朱屯附近时,王XX、文XX下车,被告人曹某某的朋友于某某(在逃)及于某朋友上车,其中一人照王刘祥的头部踢了一脚,后三人将海XX、王XX带到夷山大街X路上,向二人索要人民币一万元,被害人拒绝后,曹某某、于某某等人以叫人拿刀架被害人脖子上相威胁,胁迫被害人拿钱,后被害人海XX被迫交给被告人曹某某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的家属将5000元赃款退还给被害人海XX。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因被害人海XX做生意抄其后路而对被害人敲诈勒索钱财的经过;2、被害人海XX、王XX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其被敲诈5000元现金的经过;3、证人王XX、文XX的证言,证明曹某某和另外二人将被害人带走的事实及事后听说被告人从被害人处索要5000元的事实和各自分得700元的情况;证人朱XX的证言,证明自已卖给海XX、王XX废旧钢铁的情况;证人徐XX的证言,证明将废旧钢铁分别卖给曹某某和姓朱的情况;4、扣押物品清单,证明被告人作案时所使用的汽车;5、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从被辨认照片中辨认出于某某是参与敲诈勒索的人;6、被告人曹某某的户籍及表现证明,证明曹某某已经年满十八周岁,无前科;7、被害人出具的情况反映,证明已收到被告人家属所退赃款5000元,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为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敲诈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某案发后积极退还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6日起至2009年12月15日止。)

二、被告人曹某某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五菱之光(车牌号豫x)汽车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某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董征

审判员曾新

审判员校功权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高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