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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曹某某未履行法定义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永中执外委指字第133号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州市宏粤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东陂新涌口南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受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委托,并根据天河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天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受托执行该案,因被执行人曹某某至今仍未履行判决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曹某某在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曹某某银行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陈黎明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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