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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陈某甲未履行法定义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冷执字第148号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X街道办事处,驻冷水滩区X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办事处主任。

被执行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08)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9年6月18日前履行房屋转移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坐落在冷水滩区潇湘大桥西路X号房屋产权(证号为永政房证冷水滩字第x号)过户给永州市冷水滩区X街道办事处所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周恩祖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罗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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