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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清流县林业局依法发给抚恤金法定职责案

时间:2004-05-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清行初字第4号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清行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系原告儿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大众汽车三明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被告清流县林业局,住所地清流县X镇X街X幢。

法定代表人雷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清流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住(略)。

原告陈某诉被告清流县林业局要求履行依法发给抚恤金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0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4年5月28日以抚恤金的发给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童庆明

审判员黄水林

审判员叶松青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连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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