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某塑业有限公司,地址:株洲市石峰区。
法定代表人应某某。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某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某塑胶有限公司,地址:株洲市石峰区。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系该公司监事。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某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某塑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株洲某塑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某塑业有限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某塑胶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某塑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株洲某塑胶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株洲某塑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王健
审判员文米娜
人民陪审员何志锋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胡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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