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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文某某、罗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殷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53号

原告文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略)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原告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略)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被告殷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原告文某某、罗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殷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某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本院庭前调解,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某某、罗某某诉称:2006年11月18日原告文某某、罗某某和被告经营的某砖厂签订了一份某砖厂厂房基建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后,原、被告于2007年6月6日进行了结算,被告还欠原告款项x元,原告多次催讨该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故原告方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原告款项x元及利息、误工费3000元,共计x元。

被告王某某辩称:结算表上有多少钱未支付给原告方,就还有多少钱未支付,之所以一直未支付剩余工程款项,是因为原告方承建的工程出现了质量问题,就该问题被告王某某将另行起诉。

被告殷某某辩称:在工程结算前,被告殷某某已从某砖厂退出,被告殷某某退出之后的债务与被告殷某某无关。

经审理查明:原告文某某、罗某某承接了某砖厂厂房修建工程(不包括屋架工程),2007年6月6日被告王某某与原告文某某、罗某某对该项工程进行了结算。现被告王某某还欠原告文某某、罗某某工程款x元尚未支付。另查明,被告殷某某于2007年4月22日从某砖厂退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某于2009年7月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文某某、罗某某修建某砖厂厂房(不包括屋架工程)工程款x元;

二、原告文某某、罗某某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2元,实际收取151元,由原告文某某、罗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文某娜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胡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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