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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申请民事执行案

时间:2004-05-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清执行字第29号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清执行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清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04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04年2月27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某、划拨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范围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50元(含执行费25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肖春水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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