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艾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冷民初字第130号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09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艾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国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颜劲松担任记录。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艾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结婚,2006年7月18日原告在娘家产下一男孩,名叫冯某远。婚后由于性格不和,双方经常吵架,特别是去年7月18日,被告母亲和妹妹在推骂原告的情况下,被告也不说话,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法院判;夫妻无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原告自愿负担。被告冯某某辩称:原告坚决离婚,应赔偿被告损失。经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3月7日在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7月18日原告生育一男孩,名叫冯某远。此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长期在深圳打工,双方夫妻感情逐渐淡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艾某某提出与被告冯某某离婚,被告冯某某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二、婚生子冯某远随被告冯某某生活至成年,原告艾某某从本调解书生效后每月承担冯某远抚养费250元,冯某远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三、原告艾某某补偿被告冯某某生活帮助费8000元;

四、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艾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国华

二00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颜劲松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