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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白某某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一终字第5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55年3月,汉族,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阔,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某,男,生于1955年6月,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生于1965年1月,汉族,农民,住(略),系白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李某,南召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白某某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刘某某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08)南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阔、被上诉人白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08)南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800元,退还给上诉人刘某某。

审判长毛进中

审判员梅安生

审判员田晓凯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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