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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永冷民初字第1082号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35岁。

委托代理人张振智,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某,女,35岁。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某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颜劲松担任记录。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振智,被告邓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11月11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8年2月4日在冷水滩区X乡登记结婚。由于婚前认识时间较短,互相了解不够,又系未婚先孕,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打骂。1998年10月1日女儿李X出生后,还是未能弥合夫妻感情的裂痕,而且日趋恶化。被告家庭观念淡薄,并染有赌博恶习,造成本已紧张的夫妻关系雪上加霜。更有甚者,被告不守妇道,与第三者异性关系暧昧,双方为此于2006年10月发生争执后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特诉至贵院,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生活费200元,医疗费、教育费各承担一半;本案诉讼费由双方分担。

被告邓某某辩称:被告没有赌博恶习,也没有第三者关系,也不是未婚先孕,被告不愿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11月11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8年2月4日在冷水滩区X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可。1998年10月1日被告邓某某生育一女孩,名叫李X。1999年12月双方到上海打工。2000年12月至2004年8月,被告邓某某先后引产一胎儿,流产一胎儿,生育一男孩患先天性心脏病夭折,此后被告身体较弱。2007年7月原告李某某在上海打工期间患肾炎,被告邓某某给予了照顾,后原告李某某回冷水滩继续治疗,双方且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淡薄。

上述事实,有冷水滩区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出具的证明,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女儿李X的出生给家庭带来了欢乐,此后双方到上海打工,夫妻感情得到了巩固。被告邓某某从2000年12月起先后引产一胎儿,流产一胎儿,生育一男孩患先天性心脏病夭折,身体一直较弱,原告李某某于2007年7月在上海打工期间患肾炎,后回冷水滩继续治疗。因此双方应予互相照顾,互相关心、互相支持。双方虽然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邓某华

二00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颜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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