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石法民一初字第373号

原告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无固定职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为x。

委托代理人曹新民,株洲市石峰区民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汤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株洲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为x。

委托代理人张璇,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开庭调解,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自由恋爱,2004年1月19日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女汤某玉,现年5岁。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导致原告无法在家居住。2009年5月3日,被告因小事对原告拳脚相加,致使原告住院8天,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现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2、请求法院判令小孩汤某玉由被告抚养;3、请求法院判令夫妻共同财产平分;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汤某某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故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每天沉迷于赌博,而被告在外兼职,赚钱养家。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汤某某于2002年自由恋爱,于2004年1月19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汤某玉,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以被告汤某某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以原告袁某某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8000元、电视机一台、柜式空调一台、洗衣机一台、台式电脑一台、冰箱一台、摄像机两台、扫描仪一台、湘C.x号男士摩托车一辆、相片过塑机一台、立柜三个、双人床两张、餐桌一张、铂金项链一条、铂金脚链一条、铂金戒指一枚、黄金手链一条、黄金耳环三对、手机两台、位于株洲县X乡X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人为原告袁某某)。原、被告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原告袁某某于2009年5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汤某某离婚。

本案经本院开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汤某某自愿离婚,依法准予;

二、子女抚养:婚生女汤某玉由原告袁某某自行抚养监护。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汤某某于2009年6月30日前移交婚生女汤某玉的直接抚养权;

三、探望权行使:2009年7月1日起,被告汤某某在每月的第一周、第三周的星期六上午可接婚生女汤某玉与其共同生活,被告汤某某应在当周星期天下午6时前将婚生女汤某玉送回原告袁某某处;

四、财产分割:(1)原、被告婚前财产、个人衣物和专用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2)共同财产中以被告汤某某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以原告袁某某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8000元、电视机一台、柜式空调一台、洗衣机一台、台式电脑一台、冰箱一台、摄像机两台、扫描仪一台、湘C.x号男士摩托车一辆、相片过塑机一台、立柜三个、双人床两张、餐桌一张、铂金项链一条、铂金脚链一条、铂金戒指一枚、黄金手链一条、黄金耳环三对、手机两台归被告汤某某所有;位于株洲县X乡X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人为原告袁某某)归原告袁某某使用。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袁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马智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