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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中盛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鹰自达塑业有限公司、被告株洲鹰自达塑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石法民一初字第217号

原告株洲中盛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袁树根,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台州鹰自达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法定代表人应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株洲鹰自达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

法定代表人应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中盛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鹰自达塑业有限公司、被告株洲鹰自达塑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中盛塑胶有限公司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王超峰

人民陪审员王钧明

人民陪审员胡继涛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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