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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民事执行案

时间:2004-05-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清执行字第53-2号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清执行字第53-X号

申请执行人: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程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9月10日作出(2003)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4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某,已执行标的款2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程某,被执行人肖某尚欠借款计人民币2632元。申请执行人于2004年5月11日向本院书面表示,可延期执行尚未执行的款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清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肖某德

执行员伍益民

执行员刘煜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赖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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