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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某诉朱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练某。

被告朱某。

原告练某与被告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练某诉称,被告朱某向原告购买建筑材料,经2009年7月7日结算,被告结欠货款人民币97,905元。事后,被告一直没有还付款。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朱某支付人民币97,905元。

被告朱某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7日,被告朱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交与原告,内容为欠原告材料款人民币97,905元,待收到工程款后支付。因被告未还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就其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的存在进行了充分举证。本院根据原告持有的欠条认定双方发生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未及时偿付货款,应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未到庭应诉,本案缺席审理,视为被告放弃答辩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练某货款人民币97,905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7元,由被告朱某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郑旭珏

审判员左振康

代理审判员李佩蓉

书记员书记员朱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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