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辉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某某、冯某某、程某某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辉民二初字第281号

原告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37岁。

被告王某某,男,45岁。

被告冯某某,男,成年。

被告程某某,男,成年。

原告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某某、冯某某、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适用普通程某依法由审判员魏新涛、代理审判员龙镇静、人民陪审员张斌组成合议庭,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于2009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及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某、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王某某于2006年6月13日在我社下设的原辉县X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孟庄信用社)借款x元,期限为12个月,冯某某、程某某为其提供了担保;借款到期后,经我社人员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立即归还我社借款本金及利息,冯某某、程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王某某辩称,对原告的起诉无异议,想办法尽快还款。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孟庄信用社与三被告于2006年6月13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2、2006年6月13日王某某为孟庄信用社出具的借款借据一份;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豫银监复[2007]X号批复一份。

以上证据欲证明孟庄信用社与三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孟庄信用社的债权债务由原告承继,原告诉讼请求成立。

三被告均未提供证据。

被告王某某到庭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系书证,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的事实相关联,其证明效力本院均予以确认。

案经审理,依据上列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6年6月13日孟庄信用社与三被告在该社签订了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孟庄信用社愿借给王某某人民币x元,于2007年6月2日到期,利率为月息10.2375‰;冯某某、程某某愿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内对此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孟庄信用社如约给王某某发放了借款,王某某当即给孟庄信用社出具了借据。借款到期后,王某某却未依约履行合同,冯某某、程某某也未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7年8月24日孟庄信用社变更为原告的分支机构,其债权债务由原告承继。另查,自借款之日起至2009年5月31日该笔借款的利息为4939.59元。

本院认为:孟庄信用社与三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应确认为有效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孟庄信用社如约将借款发放给王某某,王某某却未依约履行合同,冯某某、程某某也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王某某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冯某某、程某某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孟庄信用社已变更为原告的分支机构,其债权债务由原告承继,故对原告要求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冯某某、程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一万元,利息四千九百三十九元五角九分(息至2009年5月31日)及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冯某某、程某某对王某某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三被告承担。为简便手续,诉讼费用先由原告负责结算,待被告履行时连同欠款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至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魏新涛

代理审判员龙镇静

人民陪审员张斌

二○○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张全武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