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孟某某、马某某诉被告叶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开民初字第300号

原告孟某某,女,生于1967年6月6日,汉族,农民。

原告马某某,男,生于1966年12月4日,汉族,农民。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任广华,开封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叶某某,男,生于1971年12月15日,汉族,农民。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

原告孟某某、马某某诉被告叶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及其特别授权代理人任广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某某、人寿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2008年12月23日15时40分,被告叶某某驾驶豫x号三轮汽车沿220国道由东向南行驶至x+250M处,将同方向在前的马某某驾驶的豫x号二轮摩托车撞翻,致使马某某与乘车的孟某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叶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二原告受伤后花费大量医疗费。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孟某某医疗费2552.44元、护理费274.86元、误工费274.86元、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90元、营养费9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3482.16元。赔偿马某某医疗费x.08元、护理费946.74元、误工费6596.64元、营养费310元、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310元、残疾赔偿金8908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600元共计x.46元。人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叶某某、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供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3日15时40分,叶某某驾驶豫x号三轮汽车沿22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x+250M处,与同方向在前马某某驾驶的豫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时发生相撞,致使马某某与其乘车人孟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开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叶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且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豫x号车在被告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原告孟某某受伤后在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花去医疗费2552.44元,并花费有一定数额的交通费。原告马某某受伤后在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1天,花去医疗费x.08元,其伤情经法医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并花去鉴定费600元,另花去有一定数额的交通费。上述事实有责任认定书、诊断证明、医疗发票、鉴定结论书、保险单等有效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二原告在此次事故中受伤的事实是存在的,被告叶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且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承担原告合理经济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因被告叶某某驾驶的车投有交强险,故对于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由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叶某某赔偿。本案中二原告的医疗费总数已经超出限额,依据公平原则,按医疗费所占份额分别获得赔偿。对于原告孟某某诉求的医疗费2552.44元、护理费244.32元、误工费244.32元、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80元、营养费80元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其诉求的交通费,结合本案的案情,以支持其100元为宜,其余的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马某某诉求的医疗费x.08元、护理费946.74元、误工费6474.48元、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310元、营养费310元、残疾赔偿金8908元、鉴定费600元的诉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其诉求的交通费,结合本案的案情,以支持其200元为宜,其余的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马某某二次手术费待其掌握新的证据后可另行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孟某某医疗费800元;赔偿原告马某某医疗费9200元、残疾赔偿金x元共计x元。

二、被告叶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孟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01元;赔偿原告马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

三、驳回二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上述款项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被告叶某某承担450元,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承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文彬

审判员董合义

审判员李莉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王建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