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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诉曹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顾某。

被告曹某。

原告顾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强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被告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2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曹某。现因被告有外遇,分居8个月,原、被告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上海市杨浦区X村X号X室房屋,婚生女曹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

被告曹某辩称,婚姻情况属实。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没有打过原告,也不存在外遇。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2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曹某。现原告因被告有外遇产生矛盾,致双方感情不睦。

审理中,因原、被告对婚姻态度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风雨十几年,婚前和婚后初期感情基础应较好。现原告因被告有外遇产生矛盾,致双方产生分歧;审理中,被告要求夫妻和好,原告应从珍惜家庭考虑,给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顾某要求与被告曹某离婚之诉请,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强康

书记员杨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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