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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

被告王某。

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强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7月2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赵某。原告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争吵不休;原、被告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决离婚,双方所育一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上海市杨浦区X村X号X室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房屋补偿款由法院决定,其他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王某辩称,婚姻情况属实。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双方无根本性矛盾,被告对原告有感情;另外现在孩子较小,从珍惜家庭,为了孩子成长,被告会尽最大努力保持家庭完整。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7月2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赵某。婚前和婚初原、被告感情尚可,后双方为家庭琐事产生不睦。

审理中,因原、被告对婚姻态度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应较好。原、被告为生活琐事产生分歧,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谅解,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现被告要求夫妻和好,原告应从珍惜家庭考虑,给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赵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之诉请,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强康

书记员杨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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