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沈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818号

原告沈某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0日立案受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5月登记结婚,婚生一女王某婷现8岁(X年X月X日生)。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一女王某婷现8岁(X年X月X日生),随原告生活,被告不给付子女抚养费。

三、共同财产位于松原市工商银行家属楼三单元五楼X室,面积87.68平方米,价值16万元归原告所有;原告于2009年5月10日前给付被告楼款10万元。

四在原告沈某某、被告王某某及王某婷名下的三份保险,价值2万元归原告所有。

五楼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全部归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被告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第三、四项的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吴涛

二OO九年五月六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昕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