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安信防伪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院华腾国际公寓X号楼XC。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荣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靳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副所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北平,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通州次渠印刷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村科技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五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树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安信防伪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北京市通州次渠印刷厂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安信防伪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0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安信防伪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安信防伪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818.5元,由北京安信防伪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冯刚
代理审判员张剑
代理审判员葛红
二ΟΟ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