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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85号

原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工人,住(略)。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攸县人,超市收银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畅,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上诉等权利)。

原告贺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于2009

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龙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贺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3月24日经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03)株天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婚生小孩贺某禧由被告李某某抚养,由原告贺某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300元,直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小孩教育费、医疗费的实际发票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因被告不具备抚养、教育小孩的条件,多年来一直放在攸县X村被告父母家代理监护、抚育。2006年下半年因被告母亲死亡,被告又不愿意承担小孩的抚养义务,自2007年6月起就不履行(2003)株天法民一初字第X号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强行将小孩丢给原告,更可恶的是自2007年6月至今,只支付过300元的抚养费,更谈不上小孩的教育费和医疗费。至今被告已欠原告小孩的抚养费6300元、教育费(6个学期)、小孩保健医疗费(3年)计3000元,共计9300元。被告离婚后无固定居所,不具备抚养小孩的条件,小孩也不愿意跟其母亲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婚生小孩变更为原告抚养;2、判决被告支付自2007年6月至2009年3月的抚养费6300元,教育费、保健医疗费3000元,共计93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1997年12月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贺某禧。双方于2003年3月24日经本院判决离婚,婚生儿子贺某禧由李某某抚养,贺某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300元,直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小孩的教育费、医疗费凭实际发票,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每半年支付一次)。原、被告离婚后,小孩贺某禧一直随李某某生活。2007年7月起,小孩贺某禧随原告贺某某一起生活至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贺某某自愿放弃变更小孩贺某禧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小孩随被告李某某生活至18周岁止;

二、原告贺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贺某某自愿承担25元,被告李某某自愿承担2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龙静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彭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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