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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XX、郑X诉倪XX其他所有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倪XX,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

原告郑X,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

法定代理人倪XX,系郑X母亲,本案第一原告。

被告倪X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

原告倪XX、郑X与被告倪XX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倪XX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故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倪XX、郑X诉称,原、被告拆迁过渡费的分割曾由法院判决两原告享有相应份额,现尚在拆迁公司留有未领取的过渡费29,968元(人民币,下同),要求确认原告应得其中的8,562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当庭提供如下证据:

1、(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XX号、(2010)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证明生效判决确认两原告享有过渡费2/7的权益;

2、上海XX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倪XX延期过渡费的说明》一份,证明尚在拆迁公司的延期过渡费为29,968元。

被告倪XX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基于上述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两原告系母女关系,被告倪XX与原告倪XX系父女关系。2006年8月,原、被告户籍所在地遇动拆迁,两原告因户籍因素被列入被拆迁安置对象。后原、被告因拆迁利益分配产生争议,故两原告曾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后于2010年4月27日作出判决,确认两原告对过渡费享有2/7的权益,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在上海XX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尚有延期过渡费未领取,故两原告诉来本院,请求解决。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本案中,当事人之间关于过渡费的分割比例已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现拆迁公司处的延期过渡费除已由案外人领取的之外尚有12,843元,两原告主张享有其中8,56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倪XX户在上海XX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账户中未领取的过渡费12,844元中的8,562元属原告倪XX、郑X所有。

案件受理费50元(两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宇杰

书记员杨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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