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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辛某某诉魏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1444号

原告辛某某,

被告魏某,

原告辛某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5日立案受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月24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初感情尚可,后因被告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6月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生活,故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辛某某与被告魏某离婚;

二、共同财产自行处理。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贾志忠

代理审判员吴涛

代理审判员陈祥民

二OO九年六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昕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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