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碚法民初字第3079号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碚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肖某某,女,生于1955年1月21日,汉族,重庆市人,居民,住(略)-2,身份证号:x。

被告:谭某某,男,生于1931年8月21日,汉族,四川省人,住(略),身份证号:x。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某某经合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前不够了解,婚后性格不合,被告自结婚以来就没有给我生活费,对我不关心,对家庭不负责任,2008年后被告不给我电话也不与我联系,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要求与其离婚。

被告谭某某未做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3月相识恋爱,同年5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定居在台湾,双方聚少离多。自2007年2月原告肖某某从台湾探亲回来后,被告谭某某就不再申请肖某某赴台,自2008年起被告谭某某就不再与原告肖某某联系。原告肖某某于2009年6月22日起诉离婚来院。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记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谭某某均系再婚登记,双方接触时间较少,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夫妻聚少离多。近年来被告谭某某不与原告肖某某联系,未尽夫妻义务,对夫妻感情造成影响,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破裂。对肖某某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肖某某与谭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肖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伦明

人民陪审员谭某谱

人民陪审员薛金富

二○○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邓海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