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大连五洲国际人才派遣有限公司与王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五洲国际人才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X路X号友好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大连风景旅行社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挺进,系辽宁新世纪(略)事务所(略)。

申请再审人大连五洲国际人才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5日作出(2009)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0日作出(2009)大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五洲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辽立三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2008年7月,王某到五洲公司办理去新加坡sBs公司任巴士司机的出国劳务,五洲公司收取王某保证金2万元和面试费2,000元。王某在报名材料和履约誓言书上签字。后王某被新加坡新捷运公司录选,定于2008年10月15日赴新参与巴士客车车长的培训。因王某未办理护照,没有赴新。经查,新加坡唯一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在2008年7月间没有认证资格,其资格认证时间为2008年8月14日至2009年2月23日。

该法院认为,五洲公司具有提供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接受境外雇主委托推荐招聘人员的资质及经营范围。王某看到五洲公司的宣传资料后,委托五洲公司办理出国劳务,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协议,但五洲公司收取了王某保证金和面试费,王某也在报名材料和履约誓言书上签字,应视为双方形成事实委托代理关系。王某依约交纳了相关费用,五洲公司也履行了委托代理的事项,王某已被新加坡新捷运公司录选,现王某主观认为五洲公司系非法中介,没有办理护照,没有赴新,责任不在五洲公司。五洲公司在整个委托代理活动中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因此对王某要求判令五洲公司返还王某保证金和面试2,2000元及利息1,095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新加坡唯一国际有限公司在2008年7月没有认证资格的问题,其并不影响双方之间的劳务派出合同关系,不能依此认定五洲公司为非法中介。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大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另查明,五洲公司与新加坡唯一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办理涉案出国劳务事宜。

该院认为,双方构成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均应依约履行。王某向五洲公司履行了交纳相关费用的义务,五洲公司也应履行相关义务,即五洲公司有向王某告知境外雇主是否具有相关资质的义务并最终将王某派出国。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的《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核查境外雇主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境外雇主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移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招聘外籍人员许可证明等有关资料。……”国家商务部主办的网站即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政府网站上,专门在公告的《中国公司经营输新劳务及中国公司赴新务工注意事项》中强调:“新方雇主(中介)资格认证:从2001年6月起,中国驻新加坡使馆开始对中国招收工人的新加坡代理机构、雇主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只有获得资格认证的代理机构和企业才可以从中国招收工人。国内经营公司在与这些机构商洽有关合作事宜时,应要求其出示该资格认证,并对滥用该资格认证的代理机构或企业进行举报。国内经营公司应在向新加坡派出劳务之前,向我驻新加坡使馆商务处申请项目确认。”由此可见,国内的中介机构派出劳务时审查境外机构是否具有招收中国工人的资格亦即境外机构是否经过资格认证是其应尽的义务。本案中,新加坡唯一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在2008年7月间没有认证资格,其资格认证时间是2008年8月14日至2009年2月23日,而五洲公司为王某办理出国劳务的时间是2008年7月,显然这期间新加坡唯一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不具备在中国招收工人的资格,作为五洲公司有义务审查新加坡唯一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认证资格情况并告知王某,现五洲公司没有履行该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五洲公司认为,王某最终没有被派出国,系因王某没有办护照,且王某也承认是在得知新加坡唯一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没有认证资格的情况下没办护照的,《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根据该条的规定,王某有理由不办理护照,如五洲公司所称王某系因没办护照而导致其不能出国,责任也不在王某。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二审判决:撤销原判。五洲公司向王某返还保证金20,000元和面试费2,000元并承担利息。

二00九年八月,经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大连五洲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大连五洲国际人才派遣有限公司。

五洲公司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表明新加坡唯一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在2008年7月间具备在中国招收工人的资格。二审认定新加坡唯一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没有资格并认为我公司不可能为王某办成出国劳务并判决我公司返还各种费用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王某辩称:一、五洲公司提交的所谓的新证据,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不能认定是新的证据,而是旧的证据,因此不能否定二审判决。二、五洲公司的行为是先期根本违约,并且严重违法,被申请人行驶先履行抗辩权在完全正当合法的。三、五洲公司是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理应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再审人大连五洲国际人才派遣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被申请人王某人民币15,000元。

二、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

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760元,由申请再审人大连五洲国际人才派遣有限公司承担380元,被申请人王某承担38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被申请人王某预交,本调解书生效后,申请再审人大连五洲国际人才派遣有限公司将所承担的380元案件受理费支付给被申请人王某。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尹熙成

代理审判员张辉

代理审判员韩岩

二0一0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李雪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